理论教育 运作机制建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运作机制建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出“运作机制”建议,就是要设立政绩考核、监督反馈、技术发展及引导、原住民参与4个组织模式,希冀在对当前国内古集镇村落保护与发展的运作方式进行必要的修正基础上,构建具有较高绩效的新型运作机制。应在原住民参与机制中除个体参与外,增设社区参与部分,并且以社区参与为主。

运作机制建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有效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通行的一元柱状的保护与发展机制之所以容易陷入僵滞的问题模式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自身的构成缺陷,很难建立有效的运作与组织机制。提出“运作机制”建议,就是要设立政绩考核、监督反馈、技术发展及引导、原住民参与4个组织模式,希冀在对当前国内古集镇村落保护与发展的运作方式进行必要的修正基础上,构建具有较高绩效的新型运作机制。

1.政绩考核机制

管理界有句名言:如果你试图改变组织运营的方式,那么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去改变组织成员的业绩评价方式。由于政绩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公共组织对资源的占有程度,关系到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因此对政府部门政绩考核评价方式的认定,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其价值标准、运行机制和行为方式。基于此,建议从内容、制度上对各地通行的“唯GDP至上”传统视角的政绩考核机制进行调整,引入“平衡计分卡”模式,设立经济、保护、政治三大职能指标,分层次、分部门设立“平衡计分卡”式政府政绩评估系统,依据政府、部门和个人所承担的任务的不同,将评估指标层层分解,分别设立不同的政绩评估指标,最终形成岗位业绩评价指标,并将岗位激励与岗位业绩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使政府不同岗位职能都成为政府使命执行的有力支撑。

鉴于古集镇村落历史资源的特殊性,应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当地政府政绩考核中保护职能指标的比重,最好将其置于首要位置,这样才能大大提升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历史资源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此外,在考核指标的设计上,应坚持对结果的考核与对过程的考核并重,对短期政绩的考核与对长期政绩的考核并重。可以将定期的考核变为不定期的考核,随时监督政府行为。其次是在考核指标的设计上提高其科学性和灵活性,多设立一些可以正确反映政府施政目的并引导政府施政活动的指标(如对公民满意度考核、环境与历史生态考核等),增加对政府公共活动的风险、机会成本、潜在收益和回报期限等指标的测算,注意对不同地区考核时考核标准的差异性,多用相对数据,少用绝对数据,以增加考核的利学性,体现公正性。

2.技术支持与引导机制

设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技术支持与引导部门,直接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与管理。该部门具有技术研究上的相对独立性,其成员可专职或由相关技术人员兼任,通过对古集镇村落原住民传统民居物质环境的维护与修缮,避免原住民自行对房屋改造时出现破坏历史资源的事情发生。

需要强调的是,引导需要有相当的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及多重选择性,针对不同地区原住民的不同需求及实际状况提出现实可行的多种可能的引导方案,使当地民众乐于接受,愿意配合实施。(www.daowen.com)

此外,技术支持与引导部门还要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予相对应的技术研究与支持,培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促进研发富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品,从而沿袭、弘扬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应在部门内部、各具体部门之间实施竞争考核机制,实行高奖励,进行动态竞争,从而加强和提升其技术革新能力和研究探索的积极性。

3.监督与反馈机制

为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机制能够得以良性循环运转,应构建新型监督与反馈机制。而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发展中,关键在于旅游开发行为是否对历史资源保护造成冲突和损害。因此应设立多重监督反馈机制:第一重,旅游开发主要行为者(地方主管部门、基层部门、旅游开发公司)之间的相互监督;第二重,旅游开发关联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民间组织和专家、原住民)对旅游开发者的行为监督;第三重,旅游开发关联者、关联者与主要行为者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反馈。特别要强调的是,可设立民间组织、专家团体和原住民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互动直通平台,可以有效防止当地政府和开发公司的不合理行为(例如破坏历史资源、侵害原住民权益等)。在此,每个主体之间的监督权都是分立的,都受到一个或多个监督主体的约束和制约,特别是旅游开发者的行为时时受到民众的监督。这可改变现有的不健全的监督现状,并可成立监督信息反馈系统和预警系统,从而使这一监督反馈机制趋于长效完善。

4.原住民参与机制

公民参与意识“展现着公民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中的个性与共性、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因而在根本上呈现的是一种主体自由自觉的现代文化”。在多元化的利益博弈格局中,如何保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切身利益、体现市场经济平等的权益交换原则、维护原住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意义重大的课题。

现行的各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机制中,对原住民参与的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的偏差:在民居保护方面强调民众的责任,而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责任过多地转移到居住在老宅中的原住民身上。这自然使得当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尤其是民居保护)往往遭到原住民的强烈不满。此外,现行的“公众参与”往往停留在规划公示和问卷调查上,多指个人的参与,而且这一参与模式中基本上是单向的被动式参与,并未达到“公众参与”的核心要求。应在原住民参与机制中除个体参与外,增设社区参与部分,并且以社区参与为主。在社区中,社区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府,也不属于行政区划,不会利用强制权力而是通过居民自治来治理社区。社区委员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其监督行为方式更容易被认可,其反馈的内容更容易被接纳。此外,通过设置实时的监督反馈的互动平台(可直通上一级主管部门),原住民社区可直接对地方主管部门、基层主管部门、旅游开发公司的具体行为和策略等进行监督,而通过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过程中规划、分配、管理引导的有效参与和实时监督反馈以及选择性激励中奖惩基金的设立,不但可以焕发当地原住民“主人翁”意识,加强其责任感,还可有效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潜在智慧,从而减少或纠正不当措施和行为,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长效、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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