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权力分置机制及监督反馈权利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权力分置机制及监督反馈权利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委托人同样有监督代理人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权利,倘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即可训诫敦促其改进,严重者可收回当事企业的开发权利并追究相关责任。此外还可赋予基层管理机构一定的规划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的自主权力,以完善规划的具体实施,但上述行为需征求当地原住民社区及民间保护组织的意见。建议增加三大主体的监督反馈权利。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权力分置机制及监督反馈权利

经典分权理论认为,上一级政府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当地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当地政府之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当地住民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善上一级政府在政策中因不了解实时状况存在的偏颇状况。此外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的垄断地位和过大的权益也不利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长效持续。我们可以引入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分权理论,构建分权管理机制。

1.决策

基于现实信息的不完全特性,接近原住民的地方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更加了解居民的偏好及实际情况,而上一级政府掌握的信息具有随机性和片面性,容易受到误导,从而达不到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斯蒂格勒就曾经提出,为了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决策应该在低层次的政府部门进行。因此一定程度上的决策分权可以更好地使保护与管理决策适时适用于当地情况。

上海为例,近十年来上海即开始实施规划管理体制决策权的分权,即宏观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进一步向市规划局集中,而区规划部门则主要负责微观建设活动的监管。这样做的优点是明确和强化了上一级部门对重要事务的垂直管理,有利于保障地方利益。然而这样的机制仍然仅限于在政府规划管理的传统行政框架下展开,与市场环境结合方面仍有不足。此外与高层公务员相比,处于低层级的基层公务员由于长期直接与服务对象——原住民接触,对于相关政策及其效果更为了解,掌握的市场信息也较多,拥有大量贯彻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增强其在决策中的参与十分必要。

因此依据多元网状保护与管理机制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可逐步自上而下释放决策权限,将部分决策权力下放到下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下放部分权力至具体管理部门乃至基层公务员一级,形成多层次的决策中心。这样不仅可以减轻上级主管部门的负担、提高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效率,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及时获取原住民和第三方的反馈,适时调整引导与管理政策。

2.旅游开发权

可适当下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开发的决策权限,即让当地地方政府适度参与古集镇村落旅游开发的合约讨论及签订,合约内容适时对外公布,使当地民众及专家学者(主要是原住民社区的)均能参与讨论,以便在合约协议中增加有利于古集镇村落的长效保护,并有助于实施的条款细则,从而促使在将来的开发过程中,古集镇村落保护与发展能够实现潜在、持续的帕累托改进。此外建议在旅游开发权中设置“准入制”门槛,即在旅游开发的“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代理人(开发公司)对历史资源的相关保护职责及义务,只有满足“门槛需求”才能签订协议进行旅游开发。而委托人同样有监督代理人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权利(原住民社区和基层相关部门都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违规行为),倘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即可训诫敦促其改进,严重者可收回当事企业的开发权利并追究相关责任。

3.规划参与权

现行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机制仍然是政府(且主要为上一级政府)有着垄断性的权力,规划控制中缺乏与市场机制的灵活结合。就保护规划本身而言,除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资源这一首要任务外,还应体现一种平衡力,在技术层面上尽量做到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制定的保护规划而言,可由当地地方政府负责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包括如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的规划权,规划设计单位的自主选择权等);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再主持,但仍有规划的参与权,而规划的参与权还可扩大到当地管理的基层部门以及原住民社区、有关专家和民间保护组织等。规划参与权可平衡旅游开发企业对保护规划的影响力。此外还可赋予基层管理机构一定的规划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的自主权力,以完善规划的具体实施,但上述行为需征求当地原住民社区及民间保护组织的意见。保护规划如果缺少了当地民众的参与,就容易变成“无源之水”,缺乏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丰富生活传统的关切和延续。(www.daowen.com)

4.利益分配权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体系中,通常现存的旅游开发利益分配圈层(主要为直接利益分配)仅限于签订开发协议的主体,这与实际上存在着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需求相矛盾,致使其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利益需求,从而引发重重矛盾及一系列保护问题。建议从原有的利益分配圈层中让渡一部分的利益分配权给予其他利益主体,从而构建切实满足各方利益的、较为公平合理的分配模式。

5.监督权

在现行的柱状的一元管理机制中,由于各圈层之间的隔绝和立场的极度不均衡,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大量出现。上一级主管部门虽然在原有体系中拥有较大权力,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往往难以有效干预当地政府及旅游开发公司的不合理行为。原住民社区也同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难以维护自身应得的权益。建议增加三大主体(主要为上一级主管部门、民间保护组织和专家团体、原住民社区)的监督反馈权利。建议设立互动监督反馈机制,除三大主体外各主体之间均可构筑监督互动平台。

6.管制权

西方经济学的传统观点认为,对垄断进行管制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消费者剩余三角形的某些部分。参与民主理论也认为,在地方性的共同体内,人们的整合程度相当高,认同感强、参与程度也更高。建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及地方主管部门适度释放古集镇村落保护与发展实施中的部分管制权(其中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再参与具体规划管制工作),将其主要交托给基层管理机构,增大基层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和管理制度决策权。同时民间组织和专家学者、旅游开发公司、原住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管理。这有助于克服规划实施的单向效应,增强保护管制的力度和实际有效性。

当然,分权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最优分权程度的确定问题,本质上是指一个多层次的政府垂直系统中控制与激励之间的权衡问题。只有将一般理论分析联系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才有可能确定最佳分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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