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中的权力过于集中问题解决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中的权力过于集中问题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丽江大研古城的开发模式是由当时的丽江地区行署决定的,大研镇没有决策权。这样的机制表面上仿佛有着较强的控制力和执行力,实际上则弊病重重:首先,这一机制使决策和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往往使实际管理人员陷入受命于上级的僵化模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过是一部永不停转的大机器上的一个小齿轮,并被规定只能按照基本上固定的路线前进”。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中的权力过于集中问题解决方案

我们以丽江大研古城保护开发为例。丽江大研古城的开发模式(即政府成立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旅游开发)是由当时的丽江地区行署决定的,大研镇没有决策权。丽江束河古镇的开发模式则是由丽江市(原来的丽江县)政府决定引资,是由市政府出面与鼎业公司签订合同,而束河古镇镇政府无权决策。无独有偶,腾冲和顺古镇的引资开发同样是由腾冲县政府出面与柏联公司洽谈,楚雄黑井镇也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禄丰县委政府出面招商引资,镇政府只负责执行合约。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同样如此,委托规划单位编制的均为古集镇村落的上一级相关部门(如县政府、州城建局、县城建局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集镇村落的保护管理机制实际上是一元主导的柱状机制,即等级分明,上层管理机构具有绝对的权威,对保护与管理机制进行全面主导和控制。这样的机制表面上仿佛有着较强的控制力和执行力,实际上则弊病重重:

首先,这一机制使决策和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往往使实际管理人员陷入受命于上级的僵化模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过是一部永不停转的大机器上的一个小齿轮,并被规定只能按照基本上固定的路线前进”。(www.daowen.com)

其次,由于与外来开发公司签订合约的是上级部门,这往往使当地的古集镇村落直管部门能够从旅游开发的利润中获取的份额十分有限,这不但打击了当地政府的积极性,也直接限制了当地对保护管理工作的投入。

最后,这一模式机制使引进外来的开发公司拥有较高的话语权,只对“上一级”政府部门负责。而“上级政府”由于不在当地而无法掌握许多实时信息,掌握的信息往往具有随机性和片面性,容易产生误导性的判断。而对于熟悉当地情况的当地主管部门的管理,企业则往往“不买账”,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肆意开发,与民夺利,继而造成对古集镇村落历史资源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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