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保护与保护规划的关系问题,需要放到整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的大背景下才能认识清楚。
首先,制定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不断发展的必然。19世纪,被称为建筑遗产保护巨人的英国思想家约翰·罗斯金(John Ruskin)在1849年出版的《建筑的七盏明灯》一书中对古建筑保护和盲目修复带来的问题进行了极其深刻的论述,他明确指出“建筑应当成为历史,并且作为历史加以保护”,应“小心呵护看管一座老建筑,尽可能守卫着它,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着它不受破坏”。1877年,由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创立了古建筑保护协会(The Society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SPAB)。威廉·莫里斯和其他创始人共同起草了《SPAB宣言》(SPAB Manifesto),以回应当时保护修复中存在的问题,宣言将保护对象延伸至“所有时期的和所有形式的”遗留物。1964年5月31日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The 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即《威尼斯宪章》。尽管其重点依然放在纪念物的保护方面,但此时“历史纪念物”(historic monument)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体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威尼斯宪章》强调: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更多地关注历史纪念物保护的原真性和整体性。从《威尼斯宪章》伊始,历史古迹的概念被扩展了,历史城市、历史园林、历史地区等亦被纳入古迹范畴。1981年5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与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IFLA)共同设立的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起草了一份历史园林与景观保护宪章,即《佛罗伦萨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2005年10月,第15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大会在古都西安召开,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遗产周边环境(setting)以及环境所包含的一切历史的、社会的、精神的、习俗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活动。
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历程来看,保护的内容和范围越来越广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也由单体建筑保护向历史文化村镇整体历史风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随着保护内容越来越复杂、保护范围越来越大,需要明确一定时间内的保护目标,并对这一阶段的保护工作作出计划和安排,协调处理好保护的空间关系,作出科学的保护规划。再者,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内涵由静态保护向保护与发展兼顾的方向发展,需要保护规划来处理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再就是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保护规划来处理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做到心中有数。(www.daowen.com)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化是在历史文化村镇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目前社会经济背景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正在经历的一个特殊阶段。旅游活动的开展会导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一系列变化,保护规划应该对这些变化做出应对。一是旅游化导致村镇空间属性的变化;二是旅游化导致村镇人口结构的变化;三是旅游化导致村镇产业结构的变化。
因此,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和内涵不断深化和发展的产物,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措施,是进行科学、有序保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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