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不仅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而且还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文物保护立法的国家之一,19世纪起即开始指定保护重要古迹、建筑和庭园。1820年,意大利颁布了第一部历史文物及艺术品保护法案。1861年国家统一后,议会于1902年和1909年先后颁布过两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1939年墨索里尼执政时期颁布了《艺术品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和《自然景观保护法》两部分别涉及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法令。
20世纪60年代为阻止大规模开发建设可能带给古城的破坏,意大利成立了历史中心区协会,通过了《古比奥宪章》。宪章的中心内容呼吁政府制定限制性措施保护历史遗迹,率先提出了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问题,要求将文物古迹、景观和周边区域视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在此背景下,1967年修订《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需要指定“历史中心区”,从而确立了进行历史环境整体保护的规划制度。文化环境遗产监督局和地方城市规划局分别从文化方面或城市规划方面对建筑业主进行双重指导,实施严格的限制管理措施。
几乎所有城市在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地区规划等法定规划中,都根据《城市规划法》指定历史中心区(A区)实行整体保护,与一般性地区规划相比,历史中心区制订了更为详尽的项目计划,对改建项目按类型分类,并单独制定限制项目。一些城市还将历史中心区周边建成年代稍晚一些的地区划定为现状尺度控制区(B区),通过规划控制整体景观风貌。(图2-2)
图2-2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区划分类示意(www.daowen.com)
1985年,时任文化环境遗产部副部长的加拉索提出了“不制定景观规划就不应进行开发”的建议,并以1984年部颁强制性条令为基础,制定了通称为《加拉索法》(legge Galasso)的法案。依照该法制定景观规划成为大区、省和城市的义务。以1939年《自然景观保护法》为依据制定的风景保护规划,仅限定在13个国家风景区。与这些特定的风景保护规划不同,《加拉索法》强调在各大区的所有地区均须编制景观规划,并将其作为一般性规划技术看待。虽然它与开发规划有一定的抵触,实施难度大,并存在涉及大区与省的权限等实际问题,但在翌年包括补充事项在内该法正式得以通过实施。与历史中心区相比,景观规划中所划定的地区范围面积更大,可以说在意大利的历史环境景观保护中实现了从“点”到“面”,进而到“区域”的飞跃。
1999年,议会通过了一项专门法案,将以往众多法律中包含的文化遗产和环境遗产保护的立法条文进行归纳,将《艺术品和文化遗产保护法》与《加拉索法》合并为一项“联合法”。2004年,通过《文化和景观遗产法典》(Code of the Cultural and Landscape Heritage)取代“联合法”,成为意大利保护由文化财产和景观资产组成的文化遗产的核心法律,既依法保护和强化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文化财产,又保护地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景观等景观资产。
1998年前意大利的遗产保护为文化和环境遗产部(现名为文化遗产和文化活动部)负责,实际工作委托文化和环境遗产监督局进行。正如当时的管理机构“文化和环境遗产部”“文化和环境遗产监督局”等名称所示,将“文化”和“环境”并列作为遗产看待,同时保护文化遗产和环境资产,是意大利遗产保护制度的主要特色所在。回顾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可知,城市的历史中心区是意大利历史建筑汇集、代表最高文化水准的地区,历史中心区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能够得到完整的保护是依靠非常严格的城市规划控制和景观保护规划才得以实现的,而不是想当然认为“欧洲老建筑都是石头建造的容易保存”这么简单的事情。
如今,在意大利的8000多个市镇中列为“法定历史中心区”的就有900个。罗马、佛罗伦萨、那不勒斯、锡耶纳、维罗纳、斯普莱托等城市的历史中心区还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城镇的历史中心区成为人们去意大利观光旅游的重要目的地,每年吸引无数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意大利境内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业已成为推动包含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在内的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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