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国城乡规划与遗产保护的融合:理论与实践

英国城乡规划与遗产保护的融合: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1882年,英国就出台了《古迹保护法》,为指定的少数重要古代遗迹提供保护,而且还特别排除了正在使用中的宗教建筑。“二战”后,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将遗产保护作为公共利益嵌入城乡规划体系中,明确提出地方规划机构有权颁布“历史建筑保护令”以便对涉及历史建筑的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的规划立法整合过程中,历史遗产保护从城乡规划法中分离出来。

英国城乡规划与遗产保护的融合:理论与实践

早在1882年,英国就出台了《古迹保护法》,为指定的少数重要古代遗迹提供保护,而且还特别排除了正在使用中的宗教建筑。20世纪初,这项法案得到修正与扩展,1913年颁布的《古迹强化与修改法》为古迹保护订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框架,法案引入“保护令”(preservation order)的概念,并依法给予古迹和艺术委员会“按照公共利益,以历史的、建筑的、传统的或考古的价值相联系而形成的保存建筑及其事物”编辑古迹目录的责任。

1923年通过的《住宅法》中,考虑到与地方性相关的特定建筑、历史或艺术价值,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规划来保存现有的特色和保护现存的地域环境,控制建筑开发量、建筑高度和外观。1931年在对《古迹保护法》进行修订时,第一次提出应在城镇规划中涵盖古迹保护的内容,并通过颁布古迹“保护令”来控制古迹及其周边的建设活动。为落实这些措施,1932年在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修订时,将法定保护范围扩展至古迹以外的特定建筑,赋予地方规划机构可以对具有特定历史或艺术价值的建筑颁布“禁止拆除令”的权力,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拆除这些建筑。在1944年的《城乡规划法》中,为保护“具有突出建筑特色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第一次提出在国家层面建立“登录建筑制度”。

二战”后,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将遗产保护作为公共利益嵌入城乡规划体系中,明确提出地方规划机构有权颁布“历史建筑保护令”以便对涉及历史建筑的建设活动进行控制。随着1967年《城市宜人环境法》的出台,在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的同时,开始通过划定保护区对风貌特征突出的地区实施整体保护。1968年在对《城乡规划法》进行调整时,正式开始对登录建筑实施开发控制,为现行登录建筑规划管理制度打下基础。1974年修订《城乡规划法》时加入了对保护区范围内非登录建筑及树木的保护规定,同时赋予地方规划机构颁布“保护区保护令”的权力。1979年颁布的《古迹和考古地区保护法》,强调了应划定“具有考古价值的地区”,并在1983年的《国家遗产法》中提出建立一个非政府的遗产保护咨询机构,即后来的“英国遗产”。

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的规划立法整合过程中,历史遗产保护从城乡规划法中分离出来。这是因为城乡规划体系趋向“规划导向体系”(plan-led system),加之1991年的《规划和补偿法》强调发展规划在规划编制中的重要性,这些变化都不适用于登录建筑和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因而形成了《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法》,这部法律也是现在英国历史遗产保护的核心法律。该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登录建筑的登录制度、建设活动控制、所有人的权利义务、登录建筑的修缮和灾害预防等的规定;第二部分针对保护区划定、地方规划机构的职责、保护区内建筑的拆除或捐赠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是对管理机构运营、特别案例和其他杂项的相关规定。至今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已登录历史建筑约45万件,设立保护区的数量已达近万个。现在任何有可能破坏登录建筑、加建改建或对其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活动,都需要得到地方规划机构的许可。(图2-1)(www.daowen.com)

1990年,英国还以授权法的形式颁布《规划政策指南16:规划与考古》(PPG 16:Archaeology and Planning),以强化规划对考古地区、登录建筑和保护区的保护控制。1994年颁布的《规划政策指南15:规划与历史环境》(PPG 15:Planning and the Historic Environment),这份文件是地方在编制登录建筑、保护区和其他历史要素及其周边环境保护规划的指南。这两项法规的出台,反映了历史环境保护在政策和实践上的重大改变,显示了从古迹保护立法向规划立法的转变,维护了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作为规划的重要因素的法定地位。

图2-1 英国的历史保护与城乡规划立法演变进程

2010年5月,结合英国城乡规划体系调整,为强化国家层面规划政策的战略性和指导性,提高地方规划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的弹性和灵活性,提取《规划政策指南16:规划与考古》和《规划政策指南15:规划与历史环境》两者中的政策部分形成了《规划政策声明5:历史环境规划》(PPS 5:Planning for the Historic Environment),取代了上述两项《规划政策指南》,成为目前国家层面在规划体系中保护历史环境的核心法规。《规划政策声明5:历史环境规划》分为总体政策、规划政策制定和发展管理三个部分,共有12款内容。在总体政策中提出应在历史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考虑气候变化能源的关系。在规划政策部分主要包括建立“历史环境纪录”、历史环境在地区和地方规划制定中的作用和意义、开发许可权的收回和历史环境保护的监控等。第三部分发展管理涉及历史环境的规划申请、审批和特许开发权发放等发展管理程序的引导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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