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出台之前,部分省、市、自治区和一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上位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保护规章或保护条例。如《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年)等,对指导本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工作起到积极作用。然而与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文物保护相关条例相比,只有9个行政区制定了历史名城或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条例,仅占我国省级行政区的28.1%。(表2-3)
表2-3 省、市、自治区名城保护条例一览
目前,在11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只有34个名城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条例或保护办法,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数的30.9%(不重复计算,不计文物保护和单项保护立法)。统计分析各名城现行有效的法规构成情况,按法律名称和内容可以大致分为四大类别,即名城保护条例(办法)、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办法)、历史街区保护条例(办法)、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办法)。颁布施行名城保护条例(办法)的城市共有26个,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数的23.6%。其中第一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10个城市,占总数的41.67%;第二批3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8个城市,占第二批城市的21.05%;第三批3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5个城市,占第三批城市的13.89%;增补批1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3个城市,占增补批的25%。(表2-4)
表2-4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法规一览(www.daowen.com)
续表
从时间排序上看,2000年以前颁布的条例(办法)数量相对较少,占法规总数的22.11%;2001—2005年颁布的条例(办法)占法规总数的35.79%;2006—2010年颁布的条例(办法)数量最多,占法规总数的42.10%。显然近年来,相当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已在保护法规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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