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法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法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重要法规,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得到全面贯彻。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法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为了协调和应对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文物保护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文物保护法》。新《文物保护法》对旧《文物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补充,在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同时,文保单位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也有了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重要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的保护,被确立了与文保单位同等重要的地位。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2003年,建设部颁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从城市规划管理层面强化了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通过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禁止在紫线范围内发生影响和破坏历史风貌的相关建设活动,突显对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的保护要求。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针对在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的问题,再次强调“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表2-1)

表2-1 2000年以来颁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规一览

(www.daowen.com)

续表

自2008年实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重要法规以来,城乡规划方面的基本法规体系由此前的“一法一条例”扩展为“一法三条例”(表2-2)。国家通过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强化文化遗产、生态环境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机制。《城乡规划法》明文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等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内容。

表2-2 城乡规划相关主要法规构成演变

至此,以《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为基础,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等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乡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重要法规,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得到全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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