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社会制度继承了商代的传统,并且使之完善和系统化,成为西周文化最具特色的部分。“商周时期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当属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张光直曾以它们为‘古代中国社会的关键制度’之一。此外,土地制度作为政治权力分配的反映和国家经济统治的基础;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公共强力的表现,则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反映出商周时期早期国家的特征及其制度特点。”[19]
西周时期的社会制度核心是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末期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演化为一种巩固统治秩序的政治制度。在商代,宗法制度已经出现雏形,到了西周时期,“宗法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时期的宗法制度以大、小宗统属关系为中心,以大宗或小宗对不同范围内亲属族人的统辖和管理为内容,组织结构已经相当严密”[20]。
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尊卑贵贱的区分,即宗法制,进一步讲是继承制的确立。周公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只有嫡长子有继承权,这样就从法律上免除了支庶兄弟争夺王位,起到稳定和巩固统治阶级秩序的作用。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内容,宗法制度实际上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宗法制的具体内容大致是:周天子由嫡长子继承世袭,每世天子都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父位,奉祀先祖,是为姬周族的大宗,嫡长子的兄弟分封为诸侯,称为小宗。在诸侯国内,每世诸侯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是为诸侯国内的大宗,他的诸弟被封分卿大夫,为小宗。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在自己的采邑内亦为大宗,其余诸弟封为士,为小宗。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不再分封,为平民。简而言之,诸侯于天子为小宗,但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而在本族内则为大宗。这样,就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显著特点的等级制,也就是所谓的“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
由宗法制必然推演出维护父尊子卑,兄尊弟卑,天子尊诸侯卑的等级森严的礼法。在宗法制度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于大宗,受大宗的治理和约束,周天子是天下大宗,也是政治上的共主。宗法制提倡尊祖,但不是所有子孙都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只有大宗才有主祭宗庙的特权,小宗没有这个权利。后者只有通过敬宗,即通过对大宗的尊敬才能表达对祖先的尊敬。各级大宗通过对祭祀特权的垄断,进而掌握国家政权。所以说宗法制也是政权、族权和神权相结合的一种产物,而“周代的社会组织可以说是中国社会史的基础”[21]。
钱穆说,封建制度的创始是“西周时代最重要的事件”[22]。分封制是周王朝为加强对整个国家的控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所谓分封主要是指周王把一定范围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自己的子弟、亲戚、功臣等,让他们代表周王去统治一方人民,以拱卫周王室,也就是文献中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周武王灭商以后即开始分封。武王所封的诸侯,主要有四种人:一是功臣谋士,以师尚父为代表;二是兄弟,如封周公旦于鲁,封召公奭于燕等;三是殷商之后,主要是封武庚于殷;四是封古代圣王之后,如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等。周公东征平定武庚、管、蔡之乱以后,开始实行封邦建国的方针,又一次进行大规模分封。周公旦建置71个封国,把武王15个兄弟和16个功臣,封到封国去做诸侯,以作为捍卫王室的屏藩。此后历代周王陆续又有所分封,但规模已远较周初小。
周王室和它所建立的诸侯封国,称诸夏。诸夏的基本团体包括夏、商、姬、姜四族,也就是姒姓、子姓、嬴姓、姬姓、姜姓氏族继承了华夏文明的国家。
分封制对于西周的社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周代的分封制度,“周天子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诸侯,叫做‘建国’;诸侯再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卿、大夫,叫做‘立家’。这样就形成了金字塔形状的封建体制: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就天子与姬姓诸侯这一体系而言,封建与宗法有着密切关系。周天子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国王),又是天下同姓(姬姓)的大宗。政治上的共主与血缘上的大宗,紧密结合,成为‘封建’的精髓。”[23](www.daowen.com)
同时,周代封建是建立在族群大迁移基础上人口的重新编组,促使诸侯国一级的政治组织由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周人藉此加强了由王室宗亲建立的诸侯国对周王室的向心力,同时通过这些诸侯国,实际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而形成周代极有特色的国土结构。‘封建’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保证了周王室对天下的有效统治。”[24]
钱穆还从文化的意义来论述分封制,他说:“西周封建,实在包含着两个系统,和两种意味,一个是‘家族系统’的政治意味,一个则是‘历史系统’的文化意味。前一系统,属于空间的展拓;后一系统,属于时间的绵历。此后中国文化的团结力,完全栽根在家族的与历史的两大系统上。而西周封建制度,便已对此两大系统兼顾并重。可征当时在政治上的实际需要之外,并以表现着中国传统文化甚深之意义,这是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到。”[25]
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是畿服制和五等爵制。畿服制实际上是关于周王朝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关系的一种规定。其中甸服为畿内,侯服、宾服指华夏诸族,要服、荒服者则指远近不同的夷狄。此种制度实际上是以尊卑、亲疏、内外、远近为标准的等级制度在国家政治区域划分方面的反映。
关于五等爵制,《周礼·大宰》郑玄注说:“爵谓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也。”是说诸侯爵分为五等,公、侯、伯、子、男。其下尚有卿、大夫、士等三级。五等爵同为天子臣属,但级别高低有所不同。“宗法制与分封制相辅相成,同时配合以世卿世禄制度,成为西周政治的特色。”[26]
“西周的土地制度,名义上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实际上是宗法分封下的土地层层占有。”[27]井田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其中的公田是周王、诸侯等各级土地所有者直接控制的田地,平民首先要耕种这部分公田,并将收入统归土地所有者。公田周围的私田,实际上是庶人从贵族那里分配到的用于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平民等农业生产者被固定在井田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里、邑等基层村社单位。《周礼·地官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按此则每邑包含4井、36户人家。邑也称为里,贵族的封地都是以里、邑等为单位计算,里、邑是当时各级贵族封地的基本组成部分。
商代已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据文献记载,商代的刑罚已较完备,因此周人建国后曾反复提及治国要师法商人。西周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夏、商两代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法律思想和内容更加丰富、全面,也更加系统化和制度化。西周法律较商代的进步突出表现在其已具有较明确的立法、执法原则和指导思想。周人除了继承殷商的“天命”“天罚”思想以外,鲜明地强调“明德慎罚”,并以此作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所谓“明德慎罚”并不排斥刑罚,实际上是要求德教与刑罚相结合,先德教后刑罚,以刑罚镇压达到以德治国的目的。
西周法律强调诉讼必须遵循宗法制的原则,法律只有严格按宗法制的原则行事,才能“庶民安”,国家政权才能稳固。刑法是西周法律中最完备,内容最丰富的部分,较商代刑法又有了较大进步,所规定的罪名相当广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道德等各个方面,形成了一套远较夏、商时期更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后世法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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