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的情况
建筑物沉降观测能反映地基的实际变形对建筑物的影响程度,是分析地基事故及判别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检验勘察资料的可靠性,验证理论计算正确性的重要资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②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
③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
④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
⑤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2)建筑物沉降观测要点
建筑物沉降观测试验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①基准点的设置以保证其稳定可靠为原则,故宜布置在基岩上,或设置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水准点的位置宜靠近观测对象,但必须在建筑物所产生压力影响范围以外。在一个观测区内,水准点不应少于3个。
②观测点的布置应全面反映建筑的变形并结合地质情况确定,数量不宜少于6个。
③水准测量宜采用精密水平仪和钢尺。对于一个观测对象宜固定测量方法,固定测量人员,观测前仪器必须严格校验。测量精度宜采用Ⅱ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水准测量应采用闭合法。
另外,观测时应随时记录气象资料。观测次数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每施工完一层便观测一次;工业建筑按不同荷载阶段分次观测,但施工阶段的观测次数不应少于4次。建(构)筑物竣工后的观测,第一年不少于3~5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沉降稳定为止。对于突然发生严重裂缝或大量沉降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3)沉降观测位置(www.daowen.com)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具体宜选在下列位置:
①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或3根柱基上;
②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建筑裂缝、后浇带、沉降缝和伸缩缝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③宽度大于或等于15m,或宽度小于15m但地质条件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
④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
⑤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m横墙对应墙端处;
⑥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上,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
⑦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
⑧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滨(沟)处;
⑨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⑩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沉降观测中,控制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应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作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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