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
①凡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山区旅游资源开发和新建矿山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建设用地预审前,以及采矿许可权审批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相应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②鉴于重大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影响较大,极易诱发地质灾害,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对处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也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④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若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8.13。
表8.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8.14。(www.daowen.com)
表8.14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2)技术要求
在充分收集和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明确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要求等。
①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对拟建工程的危害程度,建筑适宜性逐一进行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②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危害程度和建筑适宜性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③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并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作出概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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