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人”的发家,主要是靠办盐务。自明朝末年以来,封建朝廷颁布“纲法”,实行商人垄断食盐运销制度,即由官府发给盐商“引票”(运销盐的特许凭证),在指定的“引岸”(包销地点)垄断售盐,因而各地盐商无不成为巨富。“李善人”家族也是如此。
(1)积极钻营,扩大行盐引岸
大约在清咸丰初年(1851),李春城首先接办了四个县份的引岸,计河南省(即豫岸)三县:滑县、许州(即许昌)、临颖;河北省(即直岸)涞水一县。最初的引额,豫岸三县为二万四千二百七十一引(内包括分认京引一千三百三十四引);直岸涞水三千七百六十六引(内京引一百六十六引),共二万八千零三十七引。当时的“引”就是指一席包的盐(实际是分装两条麻袋内),上贴盐运使署发给的一张“引票”,即为官盐一引。盐、引不准分离,违者以私盐论。其重量,按清初盐法,每引配盐三百斤;后屡年加码,并用分装两麻袋方法,成为四百斤上下。实际上通过各种手段都超过此数,每引都在五百斤上下。仅上述正引,李家就销盐一千四百零一万八千五百斤。当年接办引地,是凭藉封建特权的垄断事业。受到清廷颁发的“龙票”所保护。不过要事先完纳国税后才能运销。倘未能按原定引额将盐销售到指定引地,不但依样照纳国税,甚至有封门抄家的危险。所以当时有的盐商对接办引地十分小心,惟恐倾家荡产。相反,如引地社会秩序稳定,盐商能从天津盐坨运到销售口岸,就一定能赚大钱。工于心计的李春城,在接办上述四县引地时是经过一番周密筹划的。他自己甚至对运输路线和引岸都做了实地考察。许州、临颖行盐本来要水路运到河南祥符县(今开封)曹砦落场后,再经陆路运到引地,但李春城把豫岸三县的盐都运到道口镇(今滑县)落场,再分别选择最短途程运往许、临二地。这是节约运输费用、降低盐斤成本的有利措施。当年滑县的盐价官定为十九文,许、临为二十三文。李春城经过数年经营,不但未遇风险,反而获利很丰。同治年间,经过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南方很多引岸无人经营,甚至有人“退引”;民间的食盐供应和清廷盐税的课征,都形成急待解决的问题。为消除盐商的顾虑,鼓励他们放手经营,主要还是为了增加官方的税收,清廷特颁布“先盐后课”的优待办法,即先销盐后纳税,并规定销盐不受原定引额的限制,充分供应。这又给李家一个赚钱的良机,因为不只能大量销盐,而且资金周转毫无阻碍。在离河南许州、临颖不远的襄城、方城等八县,素称“襄八引”,系“自由商”,不受引岸限制,而且一向行销“淮盐”。但居民认为“淮盐”价高质次,不受欢迎。李家就将质量较高、价格较低的“芦盐”,源源运往许、临。这吸引了大批盐贩,从许、临套购“芦盐”,越境运到“襄八县”销售,使李家无形中扩大了销盐的引岸,大发其外财。“李善人”经营盐务的字号原为瑞昌店,对外办事和收交银钱就设在他们家中,也叫做津店;为了扩大业务,又设了一个支店,名福昌号,设在东门内,起到左右逢源的作用。从李春城起,到李士铭,再到李宝諴,三代人又接办了“京引”四千二百七十引;置了直隶省鸡泽、永年、曲周二万五千二百零九引;还接办了津武口岸的一部分。此外还以租赁、典当、代办以及与他人合办的形式,包揽了许多销盐口岸,如三河、平谷、东安(今安次)、平山、行唐、永庆、任邱、昌平、易州(今易县)、祁州(今安国)、通许、深泽和平乡等地。曾经有人估计,“李善人”家族所行销的盐引达十二万七千四百多引。若以每引五百斤计算,约计销盐六千三百七十多万斤。“李善人”家族每年可得多少利润呢?一般说,盐商的利润约为成本(包括盐价、课税、运输及附加费用等)的百分之三十,因而有“销盐百斤,获利一两”的说法。这就是说,“李善人”在办盐务的全盛时期,每年大约可得利润达六十多万两白银。
“李善人”家族卖盐的店铺(李家称外店,以示有别于津店)有一套经营手法:对外宣扬一定给足斤两,因当时一般官盐店每斤盐多不足旧秤十二两(十六两一斤),李家只是达到十二两而已。另外,据李家的人承认,他们的盐店吃捞面时把煮面的汤水全倒在盐里,这不但能使盐斤增重,而且使盐显得白亮。李家的盐店后院备有大锅四、五口,就是为掺水用的。这种非法所得显然也极可观。
2 把持芦纲,开设殖业银行
自李春城大办盐务以来,二十年间积累了大量财富。到一八七二年他四十七岁时,因病死亡。他的三个儿子士铭、士鉁、士钰相继蹶起(小儿子士錡为秀才,不出头露面)。本来自康熙年间天津盐商即于长芦盐运使署附近设立了公会性的组织——芦纲公所。公所的主持人称“纲总”,由所谓殷商中共同选举之,每届四人,四年一期,连选得连任。由于“李善人”家族财势甲于津门,李士钰曾被选为四大纲总之一,而且总是连任(后又由李宝诗继任)。本来李士钰就是国子监生、郎中,这样一来,更成为半官半商、亦官亦商的人物了。
清代对私盐的缉查是十分严厉的,纲总为保障自身的垄断专利,并且为得到额外的财源,更是不遗余力支持缉私。遇有私贩,即人、盐一起抓获。其武装称“缉私营”,且设有牢房。今天津南开区城厢公园内尚遗留两间小房,低矮潮湿,且无窗口,就是缉私营羁押所捕私贩的监房。抓获之后,盐自然全部没收。“李善人”的官盐店与缉捕官员早有勾结,即把私盐当作自己运来的官盐,稍纳税后,依样出售。当年,“李善人”家的盐店,除持有“龙票”外,还被授予四根黑红棍(又称“法棍”);盐店铺面还挂有四个大木牌,每面上绘虎头,下分别写有四句话:“盐店重地,禁止吵闹;如敢故违,定行送究”。封建商人的特权,于“李善人”家可见一斑。(www.daowen.com)
清末五十年间,正是长芦盐务的鼎盛时期。天津众盐商的业务经营既伙,出入款项也就为数甚鉅。李士钰连任纲总,声势很大,且有一定号召力。为了控制长芦盐商的经济财力,以保证各盐商周转灵活、专款专用和利不外溢为名,以巩固“李善人”家族的地位,于清宣统三年(1911年)三月由李宝諴倡设殖业银行。此行系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原定股本为行平银七十二万零四百两,一九二四年决议改为银元一百零八万一千元。由“李善人”家族出资六十万元,众盐商凑集外股四十八万元。李家股份超过半数,当然公推发起人也是大股东的李宝诗担任经理,李宝諴任董事长。殖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给众盐商存放款项,经理盐商对长芦盐署的银钱出入。事实上,它成了“李善人”家族的“帐房”。所有经手的大量赈款,李家代为保管的各项款项,都存在此行生息,又可利用它为自己调动头寸。这个银行为“李善人”家提供许多利益,它曾给李家服务了三十多年。这是办盐务之余的另一发家途径。
(3)津浦加价,捞取外财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为了建筑津浦铁路,清廷曾谕令用盐斤加价的办法来筹款。即每斤盐加价制钱四文,先为“商二民二”[3],后改为“商一民三”,但先由盐商按当时每次销盐斤数预先交出。“李善人”既系殷商,李士钰又是芦纲公所主要纲总,众盐商即将此款先付出,交由李手保管汇总上缴。后来清廷又下谕旨,称修路另有专款,前令盐斤加价所收之款无庸上缴,应照数分别退还。可是“李善人”家对此款一直拖延未退,连本带息丝毫未动。按当时清廷称修路已另筹专款,实际上是向英、德两国借了外债,把津浦铁路从浦口至韩庄和从韩庄至天津,分为南北两段,将路权分别押给英、德两国了。这条铁路经过直、鲁、苏、皖四省,四省人士获悉这一消息后强烈反对,就由四省人士出面,拟仍用盐斤加价办法,自筹款项赎回路权,并在此四个省区内自一九〇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当时推动这项工作的为各省议事会;直隶省直接经办者为芦纲公所。李士铭即倡议组织一个专门保管这笔款项的机构——四省公司,并推荐其胞弟李士鉁担任了经理。四省公司到一九一三年底,共收储公化银一百五十四万五千余两。李士鉁私自从四省公司保管的公款中,挪用了加价生息款三十万元,投入设在法国巴黎的豆腐公司,作为个人的股本。但不久这项挪用公款之事就被天津《民兴报》揭露出来,引起各省和各界人士的强烈不满,一时闹得满城风雨。
(4)控制滩盐公所
“李善人”家族不仅士钰、宝諴两代充当纲总、主持芦纲公所的重要事务,并且把持、操纵另一个配盐机构——滩盐公所。这个公所本是滩户、灶户的共同组织(公会性质),但在滩盐产销、平衡分配滩盐、灶盐及确定盐价上,都不能不受芦纲公所纲总的控制。更重要的,滩盐公所的实际负责人(名“正帐”)高裕生,乃是李宝诗所收买的私人。本来事情是简单的:如某盐商需做盐若干包,即由滩盐公所指定划归某滩某灶供应,分别通知两方直接洽办即可。执行时,只需调盈济虚,平衡分配,即可做到公允合理。但其中却大有文章可做。如果买通“李善人”,想赚钱就很方便;否则就会障碍重重。同时,盐商定做的盐,经盐务机关掣验放行后,即应将盐款交殖业银行,收滩盐公所的帐户,这就是公所一项存款。但此项盐款,滩户、灶户向来难得拿到全部现款,余数拖拖欠欠,给多少?何时给?全由滩盐分所掌握。如滩、灶户急需用款时,就必须好好应酬李宝諴和公所帐房的主要人员。长芦直、豫两岸,一年之中,做盐价难以数计,殖业银行不仅凭空得到无数存款,李家得以随意调用;滩盐公所所得存款利息,更是为数甚巨。无论盐款、路款,抑为赈款,只要有子息,李家就有利可得。高裕生任滩盐公所“正帐”三十年,如他自己说的,也就是“给李家做事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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