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遭受不法之徒的骚扰侵害,为了维护本人人身以及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法律所允许的。也就是说,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懂得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
1.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针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其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的,也可能是侵害财产和或其他权利的,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制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www.daowen.com)
防卫过当,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形式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特殊防卫权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是刑法为充分保护正当防卫人的权利而增加的规定,学界一般将其称为特殊防卫权,或者无限度防卫权。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大学生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大学生应当掌握。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来维护合法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绝不是“你打我一下,我就还你两下”的行为,更不是伺机报复的行为。此外,打架斗殴的双方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因此要正确理解和实施正当防卫。
【案例】
女同学A独自走夜路,突然被一歹徒B按倒在地,B卡住A的脖子,企图强奸,情急中A用发卡刺瞎了B的右眼(重伤),从而避免了被强奸。A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尽管A使B受重伤,但A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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