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销的定义
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是: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传销涉及的相关法律(www.daowen.com)
1.《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营销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做出专门的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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