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引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为人们的交通行为提供了某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什么样的事做了要受到制裁等。上述作用就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引作用。
例如,车辆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必须开启转向灯,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就是告诉人们必须做什么;规定不准酒后驾驶车辆,货运机动车不准载客,就是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非机动车因机动车的靠边停车在本车道内通行困难时可以驶入相邻的机动车道绕行,就是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
2.评价作用
法律有判断和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法的作用。这种评价既可以用于他人的行为,也可以用于本人的行为。对他人来说,以法律为标准评价其行为,能形成一种社会舆论,从而鼓励或约束他人的同类行为;对本人来说,以法律为标准评价本人的行为,可以激励或抑制本人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评价人们行为的主要标准。同其他法律一样,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判断、衡量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作用。也就是说,人们可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标准去衡量、判断自己或他人的交通行为是否合法,上述作用就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评价作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现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这些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评价作用的体现。
3.预测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预测或预见到自己的交通行为是否合法,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遵守它或者违反它必然会带来合法或者违法的法律后果。例如,机动车驾驶人遇到黄灯亮时,车辆在停止线以外,本应该减速停车,却要加速抢行,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交通警察的纠正和处罚。其实,驾驶人在受到纠正或处罚之前,就完全能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预见到这种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这实际上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起到的预测作用。
对于道路交通参与人来讲,认识到道路安全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帮助人们提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自觉性,打消个别人的侥幸心理,在人们心目中确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www.daowen.com)
4.教育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通过对守法者的奖励,通过对违法者的制裁,来教育、告诫人们应当有怎样的行为或者不应当有怎样的行为。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种教育方式与一般的思想教育或说服教育有所区别,它带有法的强制性。
当提到交通警察执法时,人们总会联想到处罚,似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不存在奖励,事实上并不是这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制度的规定也体现了奖励的精神。
5.强制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制裁、惩罚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作用有时是通过对交通安全违法者的制裁直接表现出来的,而更多的时候它则是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交通安全违法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违法者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2)对企图越轨的人们产生一种心理强制,迫使他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从而起到一种良好的预防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