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空间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空间效力,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哪些地域内有效。
(1)全国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1)具有公共性质的供动态交通使用的空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具有公共性质,或者不是对全社会开放的动态交通道路空间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例如,农田小路、机关、学校、工矿、部队、油田内部修建的专用道路。
2)具有公共性质的供静态交通使用的空间。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位)和虽在单位内部修建但对外开放的广场以及停车场。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广场、停车场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例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院内的场地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范围之内。但单位内部举行集会,在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指挥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上区域内适用道路交通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凡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效的道路内发生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如道路堵塞、交通秩序混乱、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都适用道路交通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2)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空间效力 全国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道路交通的依据和基础,不可能对所有的道路交通情况和通行方法都加以规定。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道路交通情况不完全相同,因此允许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与全国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在本地的道路空间内有效。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人的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人的效力,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哪些人有效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凡参与我国道路交通活动或者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的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的效力,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哪些车辆具有效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本法所指的车辆作了明确的规定,车辆包括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www.daowen.com)
(1)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客运或者货运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2)上道路行驶的工程专项作业轮式车辆,也称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装有胶轮可以自行行驶,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上的机械,如叉车、装载车、平地机、挖掘机等。
仅供企业内部使用,不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一般无牌证)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2)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上路行驶的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等。
2)上路行驶的符合国家标准(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儿童玩具车、幼儿摇篮车和各种小轮搬运工具(如行李包搬运小车)按行人对待,在人行道内通行。
仅限于演出、竞赛或体育锻炼用的轮式工具,例如独轮自行车、轮式旱冰鞋、轮式滑雪板等,非经特许不准在车行道内作为交通工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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