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式,又称法律渊源,指的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国家行政法的范畴,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规范的内容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所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组成部分。从这一法学原理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形式应当包括:
(1)宪法 我国宪法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主要有: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力不受侵犯;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等项规定。这些规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
(2)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基本法和一般法律。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与人们从事道路交通活动最为密切的国家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4)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www.daowen.com)
技术标准是行政规章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由国家标准局或者主管部、委制定发布的偏重技术性的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GB7258—2004/XG3—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以及机动车噪声及排放废气的技术标准等。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定法律规范内容的权限是有区别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涉及的领域或事项。地方性规章则不然,地方性规章只能制定贯彻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执行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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