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救济监督的实施与权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救济监督的实施与权利保护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用到水事监督中,救济监督也称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的水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水行政违法或水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行政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救济监督的实施与权利保护

应用到水事监督中,救济监督也称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的水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水行政违法或水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行政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救济监督是法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救济监督和司法机关救济监督。

1.行政机关救济监督

在此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享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对水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行政自身监督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是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机关救济监督,它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根据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定的活动。水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主要由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步骤组成。(www.daowen.com)

2.司法机关的救济监督就是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救济监督与司法机关救济监督相比而言,按现行水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两点不同:一是行政机关救济监督是司法机关救济监督的前置程序,利害关系人在不服具体水行政行为,请求法院救济监督前,有的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救济监督;二是行政机关救济监督为司法机关救济监督前的选择,当事人不服水行政处罚,是通过水行政机关救济还是司法机关救济,由其自行选择,即可以选择水行政机关救济监督,若对救济结果不服,还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监督予以解决,也可以不经过水行政机关救济监督,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监督。但无论当事人选择哪种救济监督方式,在司法机关救济监督后,就不能再选择水行政机关救济监督。

需要指出的是,新《水法》删除了原《水法》关于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选择救济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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