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对相应的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根据监督职能的享有情况,行政机关的监督可分为上下级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包括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政执法职能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对水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督促、查看和审查,并对行政违法或不当的行为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或者实施纠正和追究责任的法律活动。
具体就水行政执法监督而言,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对相应的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
(2)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按照职权内容、范围,主动对水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根据监督职能的享有情况,行政机关的监督可分为上下级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
1)上下级监督。上下级监督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撤销、改变下级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下级机关作出一定的行为等。为此,新《水法》第六十三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www.daowen.com)
2)行政监察监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内专门设立的监察机构去行使监督权利,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是一种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
(3)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活动的监督。
(4)民主监督。包括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政执法职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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