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水法执法:查处违规行为

加强水法执法:查处违规行为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新《水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即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加强水法执法:查处违规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权限,对其管辖权限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和执行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以及对行政检查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与解决和对不执行有关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和特殊检查。按照新《水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即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为此,新《水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和人员(即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②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③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④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由此可见,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权限包括:进入现场权、调查询问权、索取必要的文件、证照和资料权、采取措施权等。(www.daowen.com)

对违反新《水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给予法定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即要求受罚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达到维持水事秩序和公共利益、制裁违法者的目的。新《水法》规定的水行政处罚包括行为罚、资格罚和财产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吊销取水许可证,罚款,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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