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建立水行政执法体系,确保法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建立水行政执法体系,确保法律实施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有效执法,原《水法》颁布之后,水利部决定“各级水利部门自上而下建立执法体系,保障水法的贯彻执行”。水行政执法体系包括组织体系、执法运行体系和执法保障体系。到1993年上半年,初步建立了水利执法体系,任命了水政监察员66000余名,基本形成了省、地、县、乡四级执法网络,查处了大量水事违法案件,保障了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水事秩序明显好转。贯彻新《水法》,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是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建立水行政执法体系,确保法律实施

执法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案件是要求比较高的工作,执法人员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理,要具有比较高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比较好的处理问题能力、政策水平和良好的作风。为了有效执法,原《水法》颁布之后,水利部决定“各级水利部门自上而下建立执法体系,保障水法的贯彻执行”。水行政执法体系包括组织体系、执法运行体系和执法保障体系。组织体系指水政监察机构和队伍,执法运行体系指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运行的制度体系;执法保障体系指保障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和能力建设。从1989年到现在,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摸索到稳步深入发展的过程。

从1989年开始,按照“试点—扩大试点—全面铺开”的部署,全国水利系统稳步开展了水利执法体系建设。到1993年上半年,初步建立了水利执法体系,任命了水政监察员66000余名,基本形成了省、地、县、乡四级执法网络,查处了大量水事违法案件,保障了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水事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执法体系建设中执法运行体系和执法保障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执法队伍兼职人员比例过大(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三),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较低。为此,1995年开始以建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为中心,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了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要求达到“八化”目标,即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监督检查经常化。明确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设置分别为省级水政监察总队、地市级水政监察支队和县级水政监察大队。

到目前为止,全国共建立省级水政监察总队24支,地市级水政监察支队300多支,县级水政监察大队2000多支,部分乡镇也建立了水政监察中队,共有在编专兼职水政监察人员60000余名,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执法队伍专职化程度得到较大提高(专职执法人员约占三分之二),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执法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国水事秩序明显好转。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1998年间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30.4万件,查处率为87.7%,挽回经济损失约1.78亿元,调处水事纠纷8.34万件,调处率为92.9%。(www.daowen.com)

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行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相继颁布施行,使得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1999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贯彻新《水法》,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是关键。当前,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应紧密围绕严格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这个中心,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和执法保障建设两个基础建设,即水行政执法组织体系、执法运行体系和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为重点的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网络,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有效地深入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提高执法水平,全方位推进建立制度健全、发展平衡、统一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使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能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新《水法》等水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高效地行使执法职能,保障新《水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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