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违反水事纠纷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水事纠纷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事纠纷处理的法律责任集中表述于新《水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新《水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调处水事纠纷是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违反水事纠纷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水事纠纷处理的法律责任集中表述于新《水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

(1)新《水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凡因水事纠纷造成或者可能出现聚众闹事、械斗伤人和以暴力相威胁、抢夺和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扰乱政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控制现场,制止过激行动和违法行为,查明事实,严肃处理肇事人员。违反《刑法》的,依照关于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水事纠纷发生地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干部不履行自己职责,不采取防止扩大事态的切实措施,听任矛盾激化,甚至放任纵容过激行为,酿成聚众闹事、械斗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有教唆、纵容行为的从重处罚。对直接参与闹事、械斗的人员,也应按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2)新《水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www.daowen.com)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新《水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指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外,按照新《水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负责处理水事纠纷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水事纠纷矛盾激化,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尚属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的给予行政处分。

实践证明:解决水事纠纷,必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一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落实责任制。解决水事纠纷,关键在于干部。各级干部只在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以大局为重,以安定团结为重的态度,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自觉地克服狭隘的本位观点和地方观点,严格依法办事,做团结治水的带头人,任何复杂的水事纠纷都能解决。二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调度水资源,实行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三要建设必要的工程设施,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提供工程保障;四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水,规范水事秩序。

当前,维护稳定是头等大事。调处水事纠纷是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发扬团结治水的优良传统,加大水事矛盾调处工作力度。只有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着眼大局、着眼长远,才能认识到水事纠纷的危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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