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预防和调处水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

预防和调处水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水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以来在协调水事关系,处理水事纠纷正反面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修改、增加了协调水事关系与预防调处水事纠纷的实体性规范,这些规范分散在新《水法》的许多条文之中。全面贯彻这条重要的法律规范,才能有效地预防水事纠纷,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水事纠纷,还必须按新《水法》的有关规定,对涉水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的管理。

预防和调处水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

新《水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以来在协调水事关系,处理水事纠纷正反面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修改、增加了协调水事关系与预防调处水事纠纷的实体性规范,这些规范分散在新《水法》的许多条文之中。

解决水事纠纷,必须预防为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阶段。

(1)预防调处水事纠纷,必须按照新《水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水利规划工作,对规划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这里规划不仅仅指水资源规划,还包括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水利是一个庞大的、多元的、多层次的系统工程,矛盾错综复杂。因此,防治水害与开发水利,必须首先从全局和宏观上,从战略布局进行统筹安排,才能做到全局上合理,又兼顾局部的利益和要求,形成和谐的水利秩序,这样,就能预防和避免发生水事纠纷。多年来的经验说明,凡是规划比较合理并能按照规划实施的工程项目,效益都比较好,纠纷也比较少;凡是缺乏统一规划,或者虽有规划但调控措施不力,在宏观失控下修建的工程,往往带来难以处理的后遗症,酿成水事纠纷。在水事关系复杂、水事纠纷多发地区,只有通过制定规划,才能统一认识、协调矛盾。近年来水事纠纷的经验充分说明了凡是按“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的原则处理的水利矛盾,均得到解决,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如漳河水事纠纷通过加强河道和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治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河道治理,实现了由河堤乱修、乱建到统一治理的转变,争地矛盾基本解决。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既是水利建设的依据,同时也是水行政管理、水事纠纷调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科学依据和准则。《水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全面贯彻这条重要的法律规范,才能有效地预防水事纠纷,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水事纠纷。

(2)预防调处水事纠纷,还必须按照新《水法》的有关规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有效的管理。新《水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用水优先顺序,即“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同时对灌溉、排水、水土保持、水能利用、水力发电、水运、水产、竹木流放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3)预防调处水事纠纷,还必须按新《水法》的有关规定,对涉水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的管理。新《水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损害赔偿事项,也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水法还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也进行了规定。根据《防洪法》要求,修建整治河道等水工程,应该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按照上述规定,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河道和跨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河道上兴建的水工程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编报防洪规划同意书,并经过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对于其他涉水工程,应该编报洪水影响评价,并经过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批准,避免水事纠纷的发生。(www.daowen.com)

(4)预防调处水事纠纷,还必须按新《水法》的有关规定,对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实施管理。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地区各部门竞相开发利用的形势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纠纷必然增多。要避免纠纷,就必须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分配。水资源是有机整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的开发利用相互影响,对水的问题必须统筹考虑、全面安排。在水资源开发中从各自利益出发引水、排水和排污,只顾一点不及其余,各自为政、自行其是,往往损害对方的利益,必然会引发水事纠纷。水事纠纷实质上是利益之争,因此,只有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合理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才能有效地防止水事纠纷。在这方面,新《水法》从宏观的水量分配、调蓄径流、总量控制、水功能区划,到取水许可、定额管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管理都作了原则规定。实践经验说明,只有加强对水资源配置的管理,才能减少和妥善解决水事纠纷。

(5)预防调处水事纠纷,还应按照新的治水思路,积极研究协商调处水事矛盾的有效运行机制,使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向着法制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1998年大水以后,水利系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指导方针,总结治水经验,坚定不移地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并形成新的治水思路。即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通过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的同时,特别强调对水资源的配置、节约、保护;对水多、水少、水脏等问题统筹考虑,综合治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加强科学管理。当前水利发展面临着洪涝威胁、干旱缺水和水污染严重等的严峻挑战。新形势、新任务,水事纠纷的发生、发展必然呈现新的特点,必将对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产生重大影响。必须面对这些挑战,适应水利新特点、新形势、新任务,按照新的治水思路,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水事矛盾,建立协商机制,研究预防解决问题的有效的办法和途径。

如海委漳河上游局转变思路,运用水权水市场理论实施跨省有偿调水,探索预防解决漳河水事纠纷的新举措、新途径。2001年春季,华北地区干旱少雨,沿河村庄和四大灌区用水十分困难,争水纠纷一触即发,而此时上游山西省境内水库存有汛限以上蓄水。海委漳河上游局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转变观念,由过去坐等来水、被动分水,转变为主动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提出了跨省有偿调水的思路。在三省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的支持下,成功实施调水,探索了一条解决漳河上游水事纠纷的新路子。

(6)预防调处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还应该建立行政边界地区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保障行政边界地区团结稳定的大局。如:1994年淮委组织淮河流域四省签订的《淮河流域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成为淮河流域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的规范,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该规约规定省际边界地区的水利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循《水法》、《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依照流域或水系的统一规划,在边界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防止和避免水事纠纷;建立省际边界双方县(市)之间相互交流、统一规划、共同发展的边界水利协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边界水利契约制度;严格执行《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协调水事矛盾,公正处理水事纠纷,促进边界地区团结治水。多年的实践证明,该规约的签订对预防调处淮河流域省际边界水事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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