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调处水事纠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调处水事纠纷原则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团结治水,是调处水事纠纷的基本原则。水事纠纷发生后,纠纷各方应该互谅互让、团结协作,协商处理,应该贯彻以下重要原则:遵循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尊重历史,是指在调处水事纠纷时,对水事纠纷的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对历史上处理过的协议给予充分考虑。也是为解决水事纠纷赢得时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处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应当强调组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调处水事纠纷原则

团结治水,是调处水事纠纷的基本原则。水事纠纷发生后,纠纷各方应该互谅互让、团结协作,协商处理,应该贯彻以下重要原则:

遵循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一切水事活动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树立大局观念。在不损害大局的前提下,人民政府和其授权的部门有责任保护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为顾全大局而牺牲局部利益的一方,国家或受益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遵循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由于水资源是有机整体,同时又是可再生的动态资源,各项水事活动相互影响,在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与防洪、治涝、灌溉、排水、供水、水运、水电、水产、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之间的水事关系时,必须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遵循面对现实,尊重历史,着眼未来原则。尊重历史,是指在调处水事纠纷时,对水事纠纷的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对历史上处理过的协议给予充分考虑。面对现实,即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现实情况,依法作出调整,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着眼未来,要求有关各方以发展的眼光、新的思路来解决纠纷。(www.daowen.com)

遵循维持现状原则。新《水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各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这是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纠纷激化,扩大事态。也是为解决水事纠纷赢得时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强调组织原则。处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应当强调组织原则。水事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双方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其次应当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力争协商一致。在协商不成时,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一经裁决,双方必须服从,不能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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