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法》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调解水事纠纷的经验法规,确立了互谅互让,团结协作,协商处理水事纠纷的精神,随着《河道管理条例》等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治水害、预防和调处水事纠纷、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91~2001年,我国共发生水事纠纷11.1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亿元(当年价格计算),调处水事纠纷10.1万起,调处率92.3%,其中75%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一些重要的水事纠纷如黄河小北干流、漳河、邳苍郯新地区水事纠纷得到调处。水事纠纷的发生数量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从1991年的1.8万起减少到2001年的7300余起。
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水资源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在某些地区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同时,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本来就十分严重的水资源短缺矛盾,水事纠纷面临新的形势。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水事纠纷产生原因可以看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是平原地区排涝纠纷,其影响主要是农业生产;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由排水矛盾造成的水事纠纷呈下降趋势,而由于争水、争地、水污染、水资源开发利用等矛盾造成的水事纠纷逐年上升,其影响已经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如漳河上游地区由于争水、争地而引发的水事纠纷。漳河是海河的支流,其岳城水库以上平时只有十几立方米每秒的流量,自然条件差、人多水少、地少。流域人均占有水资源量400立方米,沿河村庄人均河滩地2~3分。50~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漳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失去了宏观控制,地区之间竞相开发,河道径流不断减少,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山西境内相继修建了3座大型水库以及80多座中小型水库,河北、河南两省分别修建了红旗渠、大跃峰渠等四大灌区,灌溉面积达120万亩,两岸还建设了大量引水工程和水电站。同时,为保护和多占肥沃的河滩地,两岸群众争相修建护村护地坝和挑流工程。地区之间为争夺水源和河滩地,多次发生群众械斗、爆炸、炮击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80年代以来,纠纷逐步升级,先后发生了河南红旗渠、河北大跃峰渠被炸,沿河村庄遭炮击及械斗流血事件30余起。(www.daowen.com)
又如2001年11月,浙江省嘉兴市数百群众动用机械在麻溪塘上筑坝封堵河道而引发江浙水事纠纷。据调查,这次筑坝封堵是因为水污染纠纷引起的。长期以来,嘉兴接纳上游江苏省苏州市盛泽镇排放的污水,曾多次造成死鱼事件,使养殖业损失严重。当地农民虽通过多种途径呼吁,但十余年来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水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这一区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麻溪塘被封堵后,造成江苏方面的来水难以下泄,影响治太省际边界工程杭嘉湖北排通道工程的顺利实施,影响国务院治淮治太第四次工作会议所确定的2002年全面完成治太骨干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目前,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必将对水事纠纷的发生、发展、预防和调处产生重大影响,也要求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用新思路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在新的条件下,水事纠纷是具有涉及面更广、矛盾更复杂和影响更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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