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水旱灾害频繁,从4000年前大禹治水开始,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兴修水利作为治国安邦的大事。据大量的史料和地方志记载,历史上水事纠纷层出不穷,遍及全国各地。解决水事纠纷的协议,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公元前651年中原各诸侯签订的葵丘会盟盟约中,就包括处理边界水事纠纷的条文,约定诸侯各国边界河道不准曲为堤防、壅高河水。在西汉的灌溉法规中,就规定将水源分配协议刻成石碑,供各方共同恪守,以防止争水纠纷。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全国人民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为妥善调处水事纠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许多复杂的水事纠纷都得到解决。20世纪50~60年代,由于治水思路的失误、无序的水利建设,黄淮海平原地区排涝纠纷骤然增多,影响到这一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安定团结,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采取一系列的果断措施,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文件,规范水事行为,经过有关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团结治水,问题得到解决。这一时期水事矛盾的解决,对我国调处水事纠纷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
水事纠纷事关社会稳定,引水、排水、灌溉、治河造地、护地、水能利用等水事纠纷是权益争端,容易引起群众集体上访、械斗、破坏水利工程,甚至引发爆炸、炮击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水事纠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在水事纠纷中,受损害最直接、最严重的是纠纷各方的人民群众。任何形式的水事纠纷,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消极后果。(www.daowen.com)
当前,党中央一再强调,确保社会稳定是全国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李鹏、朱镕基、胡锦涛、温家宝、罗干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水事纠纷的调处都亲自作过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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