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防洪区建设与管理,保障人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防洪区建设与管理,保障人民安全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防洪区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洪水的顺畅排泄和蓄滞,关系到区内建设项目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防洪减灾的重要环节。蓄滞洪区已成为我国综合性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处理局部与全局关系,减轻洪水灾害损失的有效措施。洪泛区和蓄滞洪区是在防洪区内受洪水危害较大比较严重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防洪区建设与管理,保障人民安全

防洪区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洪水的顺畅排泄和蓄滞,关系到区内建设项目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防洪减灾的重要环节。

防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防洪区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受到洪水的直接威胁。在我国有100万平方公里国土、5亿亩耕地、6亿人口处于地面高程低于江河洪水位之下,有90%以上的城市受到洪水威胁。防洪区安全保障是国计民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防洪的关系,新《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从防洪的角度讲,这一规定主要指的是防洪区内的建设和管理。

在受洪水威胁的地区中,没有工程设施保护、被洪水自然淹没的地区称之为洪泛区。在我国,大江大河的许多支流、中小河流基本没有设防,洪泛区的范围还相当大。不仅在地广人稀的西部有许多这类地区,在人口稠密的东部,面对不同频率的洪水,也存在相当数量的这类地区,例如一些未设防河段可能淹及的地区,山前的一些过度地带等。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历史上,沿江河两岸的洼地、湖泊有许多与江河相通,汛期自然蓄滞洪水,随着人口增加、生产发展,产生人水争地的矛盾,于是将一些洼地湖泊与江河分开,小洪水时不再分蓄,大洪水时有计划地使用,使这些洼地、湖泊成为有控制的蓄滞洪区。目前,我国主要江河通过规划划定了许多蓄滞洪区,国家正式批准的蓄滞洪区有97处,总面积3.1万平方公里,区内有人口1612万,可蓄滞洪水约1000亿立方米。蓄滞洪区已成为我国综合性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处理局部与全局关系,减轻洪水灾害损失的有效措施。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在我国,堤防是最重要的防洪工程设施,我国广大的地区和众多的设施依赖堤防的保护。如黄河大堤、长江的荆江大堤、淮河的淮北大堤洪泽湖大堤等都是历史悠久、规模宏大的著名堤防工程,其保护区内耕地均在千万亩以上,人口也达千万甚至数千万。我国许多城镇、铁路、公路以及重要能源基地都处于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如京沪、陇海、京广、京九、京哈等铁路和许多城市,东部地区四通八达的公路网,大庆、中原、胜利等油田。地处重要江河中下游的黄淮海平原、松辽平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都是面积很大、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都属于防洪保护区的范围。(www.daowen.com)

对于不同的区域,洪水产生的影响以及对防洪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防洪法》规定要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分区管理的目的是使防洪区内土地的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既符合防洪的要求,又能实现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减少洪灾损失,使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与防洪区的不同类型、洪水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相协调。例如:洪泛区内集中居民点应安排在高程适当的地方;行洪滩地上不应种植高秆阻水作物;蓄滞洪区内、分洪口门附近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种植业应抓好夏季作物生产,秋季种植耐水作物;重要的大型建设项目应考虑建在标准较高的防洪保护区或洪水影响较小的地方等。国家对蓄滞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尤为重视,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中对蓄滞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和畜牧业活动就作出了具体的限制,规定:“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蓄滞洪区作为的重要工程设施,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蓄滞洪区,使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经济活动适应防洪要求,得到安全保障,并妥善解决分洪的种种矛盾,是江河防洪的重大问题。洪泛区因缺乏防洪工程的保护,安全建设及管理问题与蓄滞洪区一样重要。《防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的组织外迁,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加强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管理,《防洪法》确立了两项管理制度:

一是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蓄滞洪区牺牲局部利益,为广大防洪保护区的防洪安全作出了贡献,政府和受益地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克服因蓄滞洪而造成的困难。为此,《防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款对建立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这里所讲的“扶持”主要指各级政府给予蓄滞洪区的政策、经济等扶持措施;“补偿”包括政府和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蓄滞洪区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求助”主要是指当蓄滞洪区居民遭受蓄滞洪等洪水灾害时,政府及全社会给予的救助措施。按照《防洪法》的规定,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相关的办法正在制订中。

二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洪泛区和蓄滞洪区是在防洪区内受洪水危害较大比较严重的地区。过去,一些地区因水患意识薄弱,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洪涝为患,将一些非防洪建设项目安排在未设防的洪泛区内或者安排在经常启用的蓄滞洪区内,甚至在这类地区设立经济开发区,或工矿区。1991年淮河和太湖流域水造成重大损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未设防的低洼地区搞开发,建起许多新项目,建立大批工商企业。为此,《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这样,既可避免建设项目对该地区或流域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又能保障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对于能源、交通通信和管道等建设项目,因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安全性要求高,而目前有不少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场电信设施和管道都建在或穿经蓄滞洪区,为维护防洪安全,必需安排防洪避洪措施。对此。《防洪法》规定:“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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