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我们日常生活和工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是生态环境最基本的要素,水资源的短缺,直接影响着人的生存甚至生命,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这是大家都能理解的。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水量日益增多,供水紧张的情况,在世界的许多地方先后出现。人们把水资源不足与人口膨胀、能源紧张、环境恶化并列为当今世界的四大危机。我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200多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一个缺水的国家,而且水资源在时间和地区的分布上也很不平衡。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华北、西北和东北部分地区水资源不足,供水紧张的状况日益严重,已经成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而另一方面,受气候和地理条件的影响,我国又是一个多暴雨洪水的国家,历史上洪涝灾害十分严重。
由于降水在年内分布的不均衡,我国的水资源中的70%是汛期来水。有些地区这个比例更高,比如:黄河流域最大4个月的降水占到全年降水的66%~78%,最大月降水一般占年降水量的28%左右;海河流域最大4个月的降水占到其全年降水的79%~84%,最大月降水占年降水量的30%左右。因此,开发利用水资源,很重要的措施是建设各种调蓄工程,拦蓄汛期洪水,以满足枯水期用水需要。所以说,开发利用水资源与洪涝灾害的防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顾某一个方面都会造成重大损失。各项水工程的建设要统筹考虑兴利与除害的要求,在水工程的调度运用中,要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多蓄水。
妥善处理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防治洪涝灾害的关系,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目标。新《水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防洪法》第四条也规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这样规定,是基于多年来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既不能只注意防洪而忽视了有效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也不能偏重开发利用水资源,忽视防洪减灾。如偏重了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忽视了防洪工作,则开发利用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得不偿失,甚至导致更大的洪水灾害;若只强调防洪而忽略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将导致水资源的严重浪费,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www.daowen.com)
由于防洪问题涉及千万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大的洪水灾害甚至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部署。因此,兴利除害相结合,除害是基本的,防洪保障仍然是首要的,应当充分考虑到防洪的需要。所以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要体现“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重点要落实好两项工作:一是按照《防洪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二是要按照《防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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