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水法:兴利除害保障防洪安全

中国水法:兴利除害保障防洪安全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是洪涝灾害频繁的国家,防御洪水灾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等行政法规和文件。而是在第八十一条中规定:“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新《水法》除了八十一条的原则规定外,仍然对防洪工作的许多方面作了规定。

中国水法:兴利除害保障防洪安全

我国是洪涝灾害频繁的国家,防御洪水灾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据历史资料的不完全统计,从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2155年间,全国发生较大洪水灾害1092次,平均两年就有一次较大水灾。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江河湖泊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防洪手段已从历史上的长期单纯依靠堤防,发展成为堤防、水库、分滞洪区与水土保持相结合,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粗具规模的综合性防洪体系,江河防洪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历史上三年两决口的黄河也开创了连续50多年安澜的局面;1998年取得了长江抗洪斗争的胜利等等。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但是,我们也要十分清醒地看到,洪涝灾害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防洪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防洪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防洪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的问题主要有:

(1)不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对防洪缺乏统一考虑,影响防洪综合效益的发挥;已批准的防洪规划没有很好落实。

(2)对随意占用河道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河道防护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亟待加强。

(3)江河湖泊及防洪工程的标准偏低,抵御洪灾能力较差,而且不少防洪工程老化失修,防洪能力降低。

(4)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的管理,区内的人口控制、安全建设、蓄滞区的补偿、救助制度执行不力,一些单位在蓄滞洪区随意进行建设,加重了蓄滞洪区启用的难度。(www.daowen.com)

国家历来重视防洪法律法规的建设。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等行政法规和文件。尤其是原《水法》和《防洪法》,对规范和促进防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新《水法》与原《水法》相比作了较大的调整。在原《水法》中,设置了“防汛与抗洪”一章共六条,对防汛抗洪的领导和指挥机构、单位和个人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执行、防洪河道和蓄滞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而新《水法》考虑到1997年制定的《防洪法》已经比较全面、系统地对防汛抗洪工作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因此没有再把防汛抗洪作为一章。而是在第八十一条中规定:“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但是,防洪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水法》作为水的基本法,防治水害是其必须规范的重要内容,就像新《水法》总则中第二条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因此新《水法》除了八十一条的原则规定外,仍然对防洪工作的许多方面作了规定。

新《水法》中涉及防洪工作的内容,除了总则中的原则规定外,还有以下条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对防洪规划的编制作了相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除害相结合,并要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对河道、湖泊等范围内可能影响行蓄洪安全的建设、采砂、围垦、弃置物体等各类活动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对水工程(包括防洪工程)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第七章)的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则对从事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等违法活动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大家在以前的学习中,尤其是在学习贯彻《防洪法》的过程中,可能对有关防洪的法律规定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因此,这里不再作系统的介绍,只是根据新《水法》中有关防洪的规定,结合《防洪法》,重点讲五个问题:一是关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问题;二是关于防洪规划问题;三是关于防洪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四是关于河道防护和河道内建设管理问题;五是关于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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