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水法》提出的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前后有关条文对照理解,特指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征收水资源费。原《水法》就征收水资源费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新《水法》中提出的有关法律条文,结合研究以往实践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在健全完善和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时,目前要着重研究以下内容:合理制定征收标准。要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明确违反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所谓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内外许多专家的广义解释,实际是指国家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国家对水资源具有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有权决定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实现形式。就我国目前而言,广义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实现形式主要是以下几方面:①征收水资源费(有人说它是资源水价);②缴纳水利工程供水(包括自来水厂)水费(有人说它是工程水价);③向用水户征收保护水资源方面的费用(有人说它是环境水价),该项收费一为《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缴纳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④当前城市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⑤《水利产业政策》提出的要征收保护水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补偿费。

新《水法》提出的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前后有关条文对照理解,特指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征收水资源费。我国征收水资源费已实行了较长时间。原《水法》颁布实施以前,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仅在山西、辽宁、天津等水资源已经出现紧缺的地区提出,其中山西征收水资源费最早。

原《水法》就征收水资源费作了明确规定。在实施第三十四条时,通常是从水利经济角度,把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天然水,就是天然状态的水;第二类是自给水,就是机关、学校、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作为自备水源的水;第三类是商品水,就是供水单位向用户出售的水。按照1985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凡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用户应按国务院颁布的这个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办法所制定的实施细则缴纳水费。凡使用城市自来水厂供应的水,用户应该按照城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缴纳水费。为了严格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以经济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也就是直接从城市地下取水作为单位自备水源的自给水,要收水资源费。同时,考虑到南方、北方水资源条件的差异,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作为自备水源的自给水的用户,是否征收水资源费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征收办法和标准。据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年统计,共征收水资源费11.33亿元。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也正在制定中。

征收水资源费,对各地管好、用好、保护好水资源有一定的作用,已取得了相当的实践经验,但从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有待于改进。突出的有以下两方面问题:

(1)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普遍偏低,不反映水资源本身的价值。难以发挥有偿使用经济杠杆调节作用。

(2)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对象不全面。由于水资源具有多用途性、流动性,同一流域上下游各种不同用水会相互影响,因此,有许多专家认为,仅仅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是不完全的,还应包括水域的利用、水能的利用等。(www.daowen.com)

针对新《水法》中提出的有关法律条文,结合研究以往实践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在健全完善和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时,目前要着重研究以下内容:

(1)合理制定征收标准。应针对当前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过低,制定标准无原则等情况,从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出发,充分考虑水资源多用途的资源特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水资源本身价值,根据当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等情况,按地表水、地下水不同水源,工业、农业、城镇生活等不同用途分类合理制定。

(2)要妥善解决好各种收费标准的协调问题。各类水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是有导向作用的。比如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收费与沿线当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就有关系,如果南水北调供水收费过高,而沿线抽取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过低,势必引导用水户大量抽取地下水,从而影响沿线地下水的水环境;又如一个地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各类有偿使用征收标准要综合研究,相互协调。

(3)要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明确违反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

利用水市场优化水资源的配置,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新《水法》没有对水资源有偿转让问题作出规定,主要考虑的是:水资源是一种非专有资源,存在水文循环、随机变化和流动,以及可重复利用等特性,水权的转让涉及转让内容、转让形式、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价格的确定和利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由于水资源既是物质资源,又是环境资源。国家从人民利益出发,有责任进行防洪除涝,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和粮食安全生产用水,有责任保护好水环境。如何在水权转让中防止垄断,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用水权益目前都缺乏经验,需要做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制定成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时也明确,法律中对这问题不作规定,不影响国务院为推进这项重要的改革作出相关的规定。

贯彻新《水法》,进一步实施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把它与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各项水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必将使我国水资源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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