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水取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水取许可制度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尽管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我们的任务就是按照新《水法》的要求,依法健全完善和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照新《水法》条文和现行《取水许可实施办法》,依法健全完善和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主要要着重研究以下内容:适应管理体制。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违反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水取许可制度

自1993年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实施了近十年,已取得显著成效。

(1)取水许可证审批、发证、年审工作广泛开展。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共发放取水许可证70多万套(不包括水力发电用水,下同),审批水量4500多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水682多亿立方米(占15.2%)。2000年度年审取水许可证43.7万套,占发证数的69.3%;审验水量3136亿立方米,占审批水量的70%。

(2)初步推进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据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流域机构统计,2000年共下达计划取水指标3241亿立方米,实际取水量3228亿立方米。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2000年工业、生活农业节水量分别为25.8亿立方米、9.8亿立方米、80.4亿立方米。

(3)取水许可制度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水利部相继颁布了《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许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现行《办法》制订并发布了实施细则等地方政府规章。

(4)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自1996年全国开展取水许可年审工作以来,取水许可年审已成为一项常规工作;1998年起全国各地相继进入取水许可换证期,又对取水户的许可水量进行了重新核定;同时,对超计划用水加强了依法处罚的力度。

(5)加强了对国际河流的取水许可管理。已经基本完成新疆境内国际河流的取水登记发证工作。

(6)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基础工作逐步加强。普遍开展了水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分析;全面开展了供用水统计及水资源年报工作;积极推进取用水计量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开展了用水定额编制等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的工作。

(7)加强了对违法取水的处理力度。基本遏止了无证取水的现象;不按规定取水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治理无效的取水单位,吊销其取水许可证。2000年,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流域机构资料统计,当年吊销取水许可证10981套。

上述这些取水许可工作的开展,使我国取水管理逐步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水资源无序开发利用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促进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了水资源统一管理。

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完善的过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尽管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取水许可统一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重复发证的现象;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尤其是对审批重大工程取水量,方法程序要求显得过于简单,科学性有待提高;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有待研究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有待大力推进;取水许可工作面不够宽,未能对取用水全面进行权属管理;以及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管理机制有待健全,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www.daowen.com)

总起来讲,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服务的,党中央、国务院已明确指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并提出了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水利部贯彻落实中央新时期的治水方针,已提出“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通过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新思路。因此,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工作来说,不仅要从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中去改进我们的工作,而且要从国家新时期治水要求高度去考虑改进工作的力度和内容。这方面,新《水法》为我们指出了改进取水许可实施工作的方向。我们的任务就是按照新《水法》的要求,依法健全完善和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对照新《水法》条文和现行《取水许可实施办法》,依法健全完善和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主要要着重研究以下内容:

(1)适应管理体制。新《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取水许可制度健全完善和实行,要研究划分好流域与区域的管理事权,不允许出现重复发证的现象。

(2)加强审批水量的科学性。新《水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对于建设项目,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已联合下发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研究加强审批水量的水资源论证,提高审批水量的科学性。

(3)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新《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健全完善和实行,要研究如何去操作,避免产生审批水量超出流域或区域可利用水量,避免出现取用水配置不当、效益搬家的情况。

(4)实行计划用水,促进节约用水。新《水法》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水许可制度健全完善和实行,要研究如何能把它落到实处,真正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5)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违反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新《水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未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等等。

此外,应该注意到新《水法》对取水许可的提法显然与原《水法》有区别。原《水法》是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而新《水法》是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新《水法》把“取水”改成了“取用水”,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水工程,如大型水电站,虽然不属于河外用水,不消耗水量,但是,它对河流的水量的分配和水资源的配置影响很大,也应当纳入许可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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