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法讲话:水工程供水须缴水费

水法讲话:水工程供水须缴水费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水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1985年为了推进水费的改革,国务院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法讲话:水工程供水须缴水费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集体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建设了供水工程,为了保证正常供水,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检查、维修、养护。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老化,需要不断进行大修和更新改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供水工程的安全和发挥其设计效益。向受益者收取供水水费是维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需要。同时也是推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环境的需要。水价太低,人们便不注意节约用水,结果一方面使用水量大,加剧了用水紧张;另一方面造成排污增加,加重了水体污染。因此,水价对用水起到调节作用。国外的资料表明,供水水价提高10%,可以使家庭用水降低3%~7%。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供水都应实行有偿用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当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但是,长期以来水利工程都是作为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水利工程供水没有真正作为商品来看待,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管理单位长期亏损,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因此,改革水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价形成机制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新《水法》在原《水法》的基础上做了比较大的补充和完善。新《水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贯彻《水法》的这些规定需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1)统一认识,提高进行水价改革重要性的认识。1985年为了推进水费的改革,国务院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办法》已经明确“水费应当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的原则”。时间已经过去17年了,但是全国的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仍然只能达到成本的一半左右。很重要的一条原因是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对改革水价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把水工程供应的水作为商品来看待,对进行水价改革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发挥效益,水利可持续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中的重要意义还缺乏深刻的理解。因此,仍然有必要继续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统一认识,提高全社会对改革水价,自觉交纳水费的自觉性。

(2)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水价形成机制。要把水工程供水作为商品,水价要体现成本,实行优质优价、分类定价。水价的改革是水利经济体制改革关键,1997年国务院批准的《水利产业政策》提出,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新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现行供水成本的核定主要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3)充分利用水价这一经济杠杆,推进节约用水。要研究制定各种用水的用水定额,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www.daowen.com)

(4)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状况及群众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各地水价调整幅度及时间不能一刀切,水价改革实行分散决策国家统一制定水价核定的原则和方法,具体分类水价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地方政府分级审定。

(5)加强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结合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造供水系统和计量设施,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强化水费的征收、管理与监督。完善水量工程折旧、维修费的使用方法,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水利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出折旧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要确保水费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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