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障水工程安全|消除险情

保障水工程安全|消除险情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堤防的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大局。水工程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防止人为的侵占、破坏水工程违法事件的发生,保证水工程的安全。

保障水工程安全|消除险情

水工程,特别是水库、堤防工程在保护防洪安全,灌溉、发电、供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效益。但是,一旦失事,将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两座大型水库,因发生超标准的特大洪水,洪水漫坝失事,造成2万余人死亡的惨重事件。青海省沟后水库是一座库容只有33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由于大坝质量差,1993年大坝大量漏水,造成溃坝失事,造成下游300余人死亡。历史上一些重要堤防溃决,千里沃野顷刻成为泽国,成千上万人流离失所。我国现有的水库工程70%以上是在“大跃进”和“文革”时期兴建的,标准低,质量差。建成后由于缺乏资金,不能及时维护、加固,致使水工程安全形势严峻。1980年至1990年水库大坝的垮坝率达0.3%。其中96%为小型水库。目前全国仍有20%的大中型水库和30%以上的小型水库处于病险状态。国家对水工程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国务院颁布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对病险水库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全国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976年~1985年全国加固了大型水库65座,1985年以后先后对三批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1998年发生大洪水以后,中央累计投入了108亿元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同时还投入大量的资金,对主要江河的堤防进行了加固。鉴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迫切性,新《水法》对水工程安全问题专门增加了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依照新《水法》、《防洪法》和行政法规保证水工程的安全,加强监督管理要做好以下的各项工作:

(1)明确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堤防的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大局。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涉及资金安排,紧急情况下的抢险和群众转移,都需要政府来决策和组织。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对管辖的水工程安全负责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保障水工程安全的关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我国修建了大量的水库大坝,拦蓄了江河洪水,水库水位大大超过了江河洪水水位,一旦溃决,将酿成巨大的灾难。因此,国家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特别地重视,专门颁布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水库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洪法》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2)严格水工程建设管理,保证水工程质量。水工程的安全必须贯穿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设计建设,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使水工程建设不留安全隐患。(www.daowen.com)

(3)加强水工程运行和维护管理。要加强水工程日常的监测检查、养护、维护管理,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防范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水工程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防止人为的侵占、破坏水工程违法事件的发生,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要建立河道、水库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鉴定、注册登记、安全状况评价等制度,加强水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利部已经颁布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准确掌握水工程的情况,定期进行工程安全鉴定,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4)限期消除险情。目前水工程的除险加固任务量很大,需要巨额的投资。各级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把保证水工程安全,明确任务、目标,逐级落实责任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并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保证如期完成除险加固的任务。对除险工程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把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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