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占用水工程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占用水工程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占用而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占用者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认真贯彻实施新《水法》有关占用水工程的补偿的有关规定,既使水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维护了水工程效益,保证水利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占用水工程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由于经济建设和城市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国耕地面积1993年比1957减少了25000多万亩,年均净减少耕地约700万亩。比海南省现有的耕地面积还要多。由于城市、工业建设使用的土地大部分是灌溉土地,因而,破坏了灌排工程设施。其次,城市、工业发展大量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致使水利工程效益不断萎缩。据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的统计,1981~1990年,因非农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以及各种建设占用水浇地减少灌溉面积达1948万亩。为了加强水工程,特别是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维护水工程的效益,保障农业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水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新《水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1995年,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补偿办法》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原则和具体办法作了规定。《办法》规定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由于占用而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占用者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3年以下的临时占用,占用期满之后,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

为了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实施相应的补偿措施,方可占用。(www.daowen.com)

认真贯彻实施新《水法》有关占用水工程的补偿的有关规定,既使水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维护了水工程效益,保证水利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北京、安徽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具体的办法,但是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进这项规定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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