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水工程保护管理,划定管理范围

加强水工程保护管理,划定管理范围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对加强水工程的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定取得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水工程管理范围应当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涉及土地的占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加强水工程保护管理,划定管理范围

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对加强水工程的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范围是为了保证水工程正常运行,水工程周边必须由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土地,比如堤防的护堤地、护渠地、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定取得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水工程管理范围应当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水工程保护范围是指水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水工程安全划定的一定区域,该区域内土地的原使用者经营使用权不变,但是其使用受到限制,必须服从水工程安全防护的要求。新《水法》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各地土地状况而定。例如《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规定,在海南省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内,保护区为校核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至500米以内。水库大坝、溢洪道、船闸、电站、渠道枢纽周围50米至500米内为安全保护区;按照河道、渠道的等级不同,堤防的堤脚外20米以内或者50米以内为护堤地,渠道堤脚外3米以内或者5米以内为护渠地。《防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此可见,划定一个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依据是经批准的水工程设计,划定的时间是水工程竣工验收之前。(www.daowen.com)

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涉及土地的占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都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或者是流域内控制性重大工程。新《水法》规定这些工程的保护范围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水工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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