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重大财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好水工程使它安全、正常运行,不仅关系水工程效益的发挥,同时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们常说“千里金堤溃于蚁穴”,“水火无情”。水工程数量多、分布广,大多位于偏远地区和暴露野外,保护的难度大。加之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水工程管理薄弱,侵占、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的情况还相当严重。据1990年不完全的统计,全国遭人为破坏的渠道624公里,堤防183公里,水工建筑物1.9万座,机井1.3万眼,农用动力线221万米,直接经济损失1.06亿元。1992年湖南某地,以扩大集镇搞活经济为名,将洞庭湖重点防洪大堤刨毁,严重威胁了堤防保护范围内三个县、80万人、110万亩耕地的防洪安全。保护好水工程就是保护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鉴于水工程的重要性和水工程保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新《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当前,单位和个人在保护水工程工作中主要要做好以下几件事:
(1)健全管护组织,实行责任制,加强水工程的管理。目前,我国水工程的管理实行的是专业化管理与群众性管理相结合的制定。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首先专职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要结合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改革,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管理和保护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把水工程的维护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考虑到水工程面广、量大,特别是广大的农田水利工程,要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使用”。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生活中严格遵守新《水法》的规定:“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以及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不做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和危及安全的行为。同时要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www.daowen.com)
(3)要和盗窃、破坏水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水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加强巡查,实行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窃和破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破案线索,反映案情,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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