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黄、淮、海三片,地下水用水比例不断上升,成为这些地区的重要水源。地下水开采量超过补给量。连年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形成区域地下水降落漏斗,而且不断扩大。目前全国每年超采67亿立方米,形成164个地下水超采区。京广铁路两侧,大部分地区地下水埋深已从大量开采前的2~3米,下降到10~31米;东部平原不得不从地下200~300米深处抽取难以补给的深层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还引起地下水污染、地面沉降等许多问题。1988年对我国118座大型城市浅层地下水的普查表明,有115座城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占监测总数的97.5%,其中严重污染的约占40%,主要超标污染物质为硬度、硝酸盐氮、氨氮、铬和酚等。地下水过量开采使山东、辽宁沿海地区1450平方公里海水入侵,影响了生态环境。山东省潍坊市地下水位最大埋深105米,低于海平面56米,引起咸水南侵,近10年来平均南侵1.5公里以上。面对漏斗区的方位侵入3.6公里以上。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措施补给水源,漏斗区将以每年0.5公里的速度北移,海水以每年0.36公里速度南侵,要不了10多年,海水就会侵入潍坊市区地下。
过度且不合理开采地下水,20多座城市出现地面沉降。如宁波市区地面持续下沉,专家预测,如果宁波的地下水开采和回灌还不能做到同步,到2030年,宁波市区有可能在大潮时全部被淹。所有这些都表明,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迫在眉睫。(www.daowen.com)
国家非常重视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1986年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管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重点治理污染严重的淮河、海河、辽河、太湖、滇池及巢湖等“三河、三湖”,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1988年《水法》中对水质保护缺乏规定,只在总则中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法》侧重于污染源的控制,主要是按照排放标准进行管理,没有考虑我国水资源紧缺,水资源对污染物的承载能力低的国情。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相互脱节。对于防止水源枯竭、保护生态缺乏规定。根据我国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本次《水法》修改,针对水资源开发与水污染防治脱节,量质分割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问题,把加强水资源保护作为一个重点,对水资源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新《水法》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结合起来,即防止因人类不合理活动,造成水污染、枯竭和破坏,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要求在水资源承载能力的范围内,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生态系统造成破坏。贯彻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建立了水功能区的划定、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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