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国水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建设。
实行水权界定、水权分配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必须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两套指标体系。宏观层次上的用水总量控制体系与微观层次上的用水定额管理体系,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在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系统中,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用水定额是测算全流域用水总量的基础,同时又是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手段。总量控制的调控对象是水权分配和取水许可,定额管理调控的对象是用水方式和用水效率。
(1)总量控制体系。关于总量控制,在一个流域内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确定可供国民经济各部门分配的供水总量,并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的原则,确定全流域的总量控制目标。其相关参数包括:流域水资源总量,生态环境基本需水量,现状供水工程的最大供水能力,以及考虑水资源量随机变化的实际供水量,并根据各类合理用水定额测算的全流域需水总量。当需水总量超过可供水总量时,通过供需分析必须调整和降低用水定额,或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节水力度,压缩需水总量,达到供需平衡。
第二层次是根据供水总量并考虑现状用水情况,对流域内各级行政区进行水量的分配,从而确定各省级行政区水的使用权和取水许可总量。这一过程同样要经过以用水定额为基础的需水量测算和供需平衡分析,并采取各行政区域参与民主协商、上级政府审查批准的程序加以确定。(www.daowen.com)
第三层次是各省级行政区根据其分配到水的使用权和取水许可总量,按照上述原则在其辖区内进行二次分配或多次分配。
第四层次是直接面对各类用水户,包括灌区、企业、机关事业或个人。根据用户的取水申请和相应的用水定额核算其合理的用水总量,汇总后在本流域用水总量限额内协调平衡,最后确定用水户的配水总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2)定额管理体系。定额管理是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关键环节。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制定用水总量分配指标和分行业用水定额,最终落实到每一个用水户,并严格按计划、定额用水,才能真正把用水总量控制在供水总量的范围之内。因此,定额管理是一项强制性管理措施,当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时,必须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予以调控,抑制用水需求,促进节约用水。
在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供水、用水、排水、治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逐步与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和污水排放指标控制结合起来,实现水资源供、用、排全过程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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