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旱情应急水量调度和年度水量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旱情应急水量调度和年度水量分配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水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跨省级区域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新《水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旱情应急水量调度和年度水量分配

我国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经常出现连续枯水和特枯水的年份,为减轻特枯水年所造成的灾害损失,各流域和大中城市要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应急方案。对策和应急方案包括强化管理、挖掘潜力、临时调水、人工增雨等。新《水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跨省级区域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为制订好旱情紧急期水量调度预案,要分析历史上由于气象水文等自然因素出现的特殊旱期的成因、规律和损失情况,对旱情紧急期应制定应急对策预案,包括必要的应急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在制定预案时,应优先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用水,兼顾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矿企业,对人类生存环境起决定性影响的生态用水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应急用水的优先次序和相应的对策。

(1)强化管理,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加强对特枯水年防灾减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水资源的分配方案和用水计划指标,执行非正常情况下的供水制度和出现水危机时的紧急供水对策。对城镇和农村生活用水,实行定时、限量供水;维持工农业基本生产,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小和耗水量大的工厂,实行限产或停产;对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关键水和商品菜田需水实行低限供水,以尽量保证人们最低的粮食和蔬菜需求,保持社会的有序和安定。在保证低限基本供水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开放的供水市场,调整水资源配置,尽量减少特枯水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挖掘供水工程潜力,增加特枯水年供水。根据旱情发展,适时调整工程的供水方式,动用水库的部分死库容,增加供水,满足重点部门的基本需水要求。在控制地下水降深和不引起严重环境地质问题的条件下,适当超采浅层地下水和动用部分深层地下水,以缓解缺水的燃眉之急。

(3)跨流域或跨地区临时调水。在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根据可能进行跨流域(地区)向重灾区临时调水,以应急需。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干旱年份及2000年北方出现的严重干旱,通过引黄济津应急措施,有效地解决了天津市特枯年份的缺水困难,成效显著。(www.daowen.com)

(4)人工增雨,增加水源。近年来,我国应用雷达、高空探测、气象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提高了工人增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研究和试点,为应付水资源特枯情况的供水安全创造条件。

(5)提高全民防旱减灾意识。在特枯水年防灾减灾斗争中,不仅需要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增加投入,还需经济行业各部门的协作和支持,以及群众团体和居民的理解、支援和帮助。结合大灾年实际,宣传群众,增强全社会和全民的减灾意识,将特枯水情形下的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6)关于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新《水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这一规定明确了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定的主要依据。对水量必须实施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为了保证方案和计划的实施,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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