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水量分配方案批准权限,第四款还规定了“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黄、淮、海三大流域之间的水量调配和黄河的水量分配方案将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新《水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这一规定明确了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的依据和基础。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水量分配方案批准权限,第四款还规定了“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黄河是我国七大江河中第一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流域。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上下游之间,农业用水和城市、工业用水之间,生态环境用水和国民经济用水之间的供用水矛盾日趋突出。国家计委水利部在1987年制定了黄河水量分配方案,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实施之前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如下:

(1)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580亿立方米。

(2)合理安排最基本的生态环境用水量210亿立方米(其中冲沙水量150亿立方米,枯季生态基流50亿立方米,下游河道蒸发渗漏10亿立方米)。

(3)水资源总量扣除生态环境用水量,可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水量为370亿立方米。

(4)根据沿黄11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水资源条件,人口数量,耕地面积,GDP总产值,产业结构比例,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现状用水效率与用水指标,节约用水潜力等综合因素,合理分配区域的用水量见下表。(www.daowen.com)

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黄、淮、海三大流域之间的水量调配和黄河的水量分配方案将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黄河可供水量多年平均分配方案 单位:亿立方米

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分水方案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致使黄河断流日益严重。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1987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联合颁布了《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从1999年3月起正式实施,并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通过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尽管2000年流域遇到大旱年,黄河来水量比常年减少约30%,并且在成功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的情况下,仍实现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第一次不断流。2001年又是近50多年来黄河水量最枯的一年,来水量比常年减少63%,但黄河全年没有断流,运用行政手段,通过流域统一调配,合理配置水资源初见成效。黄河流域实现大旱之年不断流的实践,为缓解黄河水资源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逐步解决黄河断流难题,改善生态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我国最大的内陆河——塔里木河和流经青海、甘肃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内陆河黑河,由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加之多年来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水资源大量浪费与严重短缺的现象并存,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上中游与下游之间的用水矛盾不断加剧,下游河道常年断流,沿河绿色走廊濒临消失。从2000年7月开始,水利部和有关地方政府,按照批准的河流分水方案,进行统一调度,向下游应急输水。在塔里木河先后三次向下游累计输水7亿立方米,水流到达塔里木河尾闾台特马湖,接济下游岌岌可危的生态系统,下游干涸几十年的河道沿线重新出现了生机。

黄河、塔里木河和黑河在全流域统一管理和调度下,在沿河各省、自治区的支持下,初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意义是极其深远的,说明传统的治水思路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开始把生态用水放在重要位置,在考虑经济用水、生活用水的同时,必须安排好生态和环境用水,必须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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