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央与地方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协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央与地方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协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处理好水资源管理中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本地方对其区域内的全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的水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和各项规划、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央与地方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协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处理好水资源管理中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随着水资源紧缺和水污染加剧的趋势,国家需要对流域、甚至跨流域进行水资源的配置,以保证国家整体的利益。新《水法》明确“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这是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配置的法律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形势的需要。有的地方、有的人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都是属于本地区所有。应当由本地方对其区域内的全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有的人认为,下游用的水是从上游流下去的,下游地区应当向上游缴纳水资源费,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管理水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流域规划,河流水量分配规划对全国水资源进行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地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我国地域辽阔,水资源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水资源管理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我国的水资源才能管理好。特别是经常性的具体管理活动绝大部分应由地方政府来实施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的水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和各项规划、计划。当然地方在做这些工作时应当注意,应当保证水法制的统一,地方制定的地方性的水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制定的区划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规划;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流域规划、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不能各行其是。(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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