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法》以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促进资源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新《水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与原《水法》相比,新水法重点做了以下修改:
(1)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注重水资源合理配置。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新《水法》按照水资源的自身规律和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实际,遵循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一龙管水,多龙治水”改革水管理体制。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删去了原《水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新《水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针对原《水法》没有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的职责的弊端,新《水法》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新《水法》在改革水管理体制方面作出的另一重要决定是强化水资源的流域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新《水法》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编制规划、统一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调配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等各项事务,使水资源统一管理具体化。同时,为了发挥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方面的作用,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这一重大的转变为合理配置、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了体制保证。
(2)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解决我国的水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原《水法》对节约用水只在总则中作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的原则规定,缺乏具体的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全社会节水意识和节水管理工作薄弱,水价偏低、用水浪费严重、水的重复利用率低的问题,新《水法》把建立节水型社会这一目标写入总则,并规定实行“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明确“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新《水法》把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耗水量大的落后工艺、设施淘汰制度,用水计量,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等都用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形成了从规划、设计、建设、利用、消费、流通到资源再生等各个环节比较完整的节水管理制度体系。
(3)加强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缺水和水污染的压力在不断增加。为了合理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减少用水矛盾,使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水资源的状况相适应,新《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宏观管理体系。规定了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流域(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河流水量分配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制度,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度等一系列水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针对长期以来对水资源规划和宏观管理措施的执行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的情况,新《水法》明确了水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同时,加强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各种宏观管理措施的落实。
(4)重视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的协调,加强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新《水法》一方面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要考虑水资源的条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同时又规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考虑生态用水的需要,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新《水法》改变了过去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脱节的状况,建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制度,使江河水质保护建立在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的基础上。
(5)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强化了法律责任。新水法为了加强法律实施的执法监督检查,专门增加了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一章,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权力、职责、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针对原《水法》法律责任部分比较简单和原则,不便于操作的问题,补充规定了处罚种类,应当受处罚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罚款的数额或幅度,大大增加了对违反《水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操作性。
总之,新《水法》体现了“三个代表”和与时俱进的精神,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正确处理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促进水与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突出了重点,具有很强的时代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符合现代水法的趋势,又具有我国自己的特色。全面贯彻新《水法》必将使我国的水利事业和水资源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www.daowen.com)
新《水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思路和目标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十年来,为加强水利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坚持开源节流并重,把节水放在突出的地位,建设节水型社会;改革水管理体制,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新《水法》中通过法律程序,成为了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律,成为国家意志。
(2)新《水法》总结、吸收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新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原《水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水资源管理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践中探索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水法修订中,认真总结了我国加强水资源管理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成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如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分开的体制;建立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宏观管理;进行水功能区划,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供水计量收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设实行“三同时”;建立水政监察队伍,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等。新《水法》吸收的这些成功的经验和新的思路达到三十多项。因此,新《水法》是多年来我国水资源管理实践的总结和升华。
(3)借鉴了国外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理论。20世纪末,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加、城市化的发展,水资源面临一系列问题。淡水紧缺和使用不当,对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各国对水资源的管理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思考,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发达国家,水资源被进行大规模的重新分配,使之符合水资源的环境、经济价值。《水法》修订过程中,收集、考察、研究了十多个国家水资源管理立法的经验,并将“水是一种社会资源和一种经济资源”,“水应作为商品对待”的理论,以及“水资源的使用,再使用及保护应当以一个统一的方式进行整体性管理,使部门用水计划与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大纲相结合”,“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大自然承载能力的限度内”,“必须优先满足基本需要和保护生态系统”,“供水管理实行从供给管理向需求管理转变”,“以流域为单元,对地表水地下水、水量水质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水管理部门的能力建设是实现水管理部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素”等一些新思路反映在新《水法》中。使新《水法》体现了世界水资源管理最新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4)突出重点,注意与有关法律的协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国水问题包括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水工程建设、江河治理、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保护、防汛抗洪、水工程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水管理体制、水利管理单位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的问题。这次《水法》的修订,重点就我国水利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补充、修订。因而,使新《水法》突出了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突出了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修改中特别重视了与《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协调。对正在进行的改革措施,只要经过实践已经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都被吸收进新《水法》,以推进改革的进程。对一些目前仍然缺乏实践经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的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水务管理体制,水权转让和水市场,公众参与水管理、建立地方和部门参加的流域管理体制等,在新《水法》中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法律没有设定禁止性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使改革的试验能继续进行,希望通过实践,取得经验后,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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