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光伏发电企业,2013年、2014年属于在建期,2014年产生试运行发电收入2000万元,已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冲减了“在建工程”成本。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试运行收入未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2013年~2014年属于免征期。
问题:1.未申报的试运行收入是否应当申报收入,政策依据是什么?
2.如果确需纳税调整,是否应当补税(本事项发现于2014年,属于减半征收期)?如果征税适用何政策?不征又适用什么政策?
答:1.试运行收入的税收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www.daowen.com)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试运行收入也应并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未计或少计收入,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不涉及补税,但有被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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