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述规定,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影响会计核算时对所得税费用的归集科目,预缴时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期末转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的预缴税款处理即可。
问:我公司因在项目所在地有建筑业应税收入,其中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期末汇算清缴时是否有影响?
2221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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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影响会计核算时对所得税费用的归集科目,预缴时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借方,期末转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的预缴税款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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