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失职,造成其所负责经销商的坏账损失。我公司从其工资里扣款直接给经销商上账冲减应收账款,这部分扣款应该是应税工资前扣款还是应税工资后的扣款?直接冲减客户应收账款有无税务风险?
答: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职工的诸如迟到、早退、工作失职事故等问题做出的罚款,是对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所得的减少,扣除罚款后的所得才是个人员工任职或者受雇的真正所得,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相应扣减这部分罚款。
企业所得税前以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列支。会计处理时,扣款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的抵减项处理。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www.daowen.com)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收不回来的债权,会计上通过坏账处理,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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