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正确确认高新企业收入

如何正确确认高新企业收入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条件中要求: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此处的销售收入总额应为会计上确认的销售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此处的总收入,也应为会计上确认的总收入,应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在税法上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标时,所称的收入总额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范围。

如何正确确认高新企业收入

: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如果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已经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部分的收入在确认高新收入时能否列为高新收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会协〔2008〕83号)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复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时,“应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www.daowen.com)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宁波市国税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五条规定,新年报A107041附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第8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要求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这与此前中注协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总收入”指标解释不一致,中注协认为“总收入”指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问:“总收入”是否被重新解释和定义?

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味着企业当期各项目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依照15%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总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应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条件中要求: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此处的销售收入总额应为会计上确认的销售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此处的总收入,也应为会计上确认的总收入,应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在税法上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标时,所称的收入总额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范围。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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