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交际应酬给客户赠送礼品,代扣个税,并计入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A105010申报表中列入视同销售收入。这块费用是否需要进行重分类,从业务招待费调整到视同销售成本,并在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中将此视同销售剔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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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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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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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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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汇算清缴时调整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以及确认费用,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额。会计处理时按购买资产成本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记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税法按上述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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