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问: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时,《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是总机构报送,还是分支机构报送?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www.daowen.com)
第三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根据上述规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需要报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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