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纳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纳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规定,第十六中指的是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需要设立并领取分公司执照,而强调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即会计上能分开核算即可。

纳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如何解读《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2年57号)第十六条?是否只要公司会计记账分开记录总公司与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就可以作为其总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还是一定要另外在总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处再另外注册一个新的分公司才可以将其作为其二级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第十六中指的是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需要设立并领取分公司执照,而强调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即会计上能分开核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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