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所得税跨地区预缴的处理方法及税收新政答疑

企业所得税跨地区预缴的处理方法及税收新政答疑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该设备安装公司跨省从事安装劳务,已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该证明。

企业所得税跨地区预缴的处理方法及税收新政答疑

: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设立项目部及二级分支机构,持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到外省(市)安装设备,营业税(费)已在外省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在施工地预缴安装工程收入的0.2%,在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根据上述规定,该设备安装公司跨省从事安装劳务,已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该证明。如该公司又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安装项目部属于总机构(该公司)管理的证明文件,该异地项目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前述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该公司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中,抵减企业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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